近日,市民何先生在城区某水果店购买了榴莲,两天后打开榴莲,发现部分榴莲变质,之后与店家交涉未果,最终在消委会工作人员介入下达成和解。

6月13日上午,记者在城区贵华路见到了何先生。谈起榴莲变质的事情,何先生告诉记者,6月8日,他去一家水果店买了一个榴莲,价值270元。拿回家第三天打开榴莲后发现其中一半有生水渗出,颜色也不同,随后便带上榴莲与店家交涉,要求退货,但店家认为该榴莲不是店里打开的,表示没有退的理由,而何先生打开的榴莲一直放在该水果店里。

【何先生:当时我打开榴莲后,发现榴莲里面有生水,当时购买时,我跟店主说,如果有问题我会拿回来退,店主说可以,但现在退回去,店主不认,态度又不好,说不是其当面开的榴莲,不认。】

为了弄清事情的真相,记者与何先生及消委会工作人员来到该水果店。该店主了解缘由后,随即从冰箱拿出何先生拿过来的榴莲,认为榴莲并没有变质,只是放的时间长才打开,肉质偏熟。

【店主:其实这个榴莲放得太熟了,本来这个榴莲就熟,放了三天,太熟了,其实肉质没问题的。大家可以看,肉质没问题的,偏熟点,以后现开也可以,觉得满意才买。】

由于榴莲打开了几天时间,已经无法确认是否榴莲在购买前就已变质。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原则,消委会工作人员耐心细致地与双方沟通,最终达成和解。

【兴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主任 曾涛峰:兴宁市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在此提醒消费者,尽量选择有正规进货渠道的综合性商超、生鲜超市、大型农产品市场等正规经营场所购买,购买时应注意选择市场上公示抽检合格的摊位和品种,主动索要并保存好票据,证明自己对水果的变质不承担责任,避免纠纷。】

针对农产品质量问题,消委会提醒广大市民:根据《原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6】72号)第二点:“关于禁止销售食用农产品情形的判定:由于食用农产品所特有的自然属性,使其具有不同于其他食品的特点,消费者在购买时应对产品进行外观的基本辨识,购买后需经挑拣、清洗或者加热等再加工处理后方可食用。因此,凡是通过挑拣、清洗等方式,能有效剔除不可食用部分,保证食用安全的食用农产品,像果蔬类产品带泥、带沙、带虫、部分枯败等和水产品带水、带泥、带沙等,均不属于腐败变质、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