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鱼哥
一、激情杀人认定的司法现状
虽然我国刑法没有对激情杀人做出明确的法律规定,但是激情杀人的概念在司法实务中并不陌生。
“激情杀人”常常被作为一项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写在辩护意见中,控辩双方会针对是否存在激情杀人情节展开辩论,法官也会在判决书对此给出自己的推断。
但是目前实践中对于激情杀人的态度和认识均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分歧。
因此,有必要对我国司法判决中激情杀人的适用情况进行实证研究,加强对激情杀人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研究从中国法律文书裁判网中随机选取以“激情杀人”为关键词搜索出的830份有意杀人罪一审判决书作为研究对象。
通过对这些案件的判决书进行分析,了解到实践中激情杀人案件的特点以及法院在认定激情杀人时所考虑的各项因素。
值得特别说明的是,作为总样本的830例案件并非都属于法官认定或符合研究定义的激情杀人案件,而是该案件中有辩护人、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出了是否存在激情杀人情节的问题。
之所以不将研究对象仅限于法官认定或符合研究定义的激情杀人案件,是因为只有将争议案件纳入研究范畴。
才能较全面地了解到法官认定或不认定激情杀人的理由以及实践中法官的认定标准与研究定义之间的差异。
二、激情杀人案件的特点
由于司法界对于激情杀人的认定标准不一致,在对激情杀人案件的特点进行分析时,由于该830例案例均存在辩护人、检察官或者法官提出了激情杀人情节的情况。
事实上已经将一些典型的、显著的非激情杀人案件排除在外。换句话说,总样本的案件是存在激情杀人情节争议的案件。
在这些激情杀人情节争议案件中,我们根据研究定义的激情杀人概念为依据,发觉共有329例案件符合要求,故以此329例案件作为样本来分析实践中激情杀人案件的特点。
我们知道,人作为社会的一员,在社会交往中不可幸免会与他人产生摩擦或矛盾。大部分的人都能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将这些矛盾予以消化。
但在某些极端情况中,如矛盾的长时间累积积压、当事人言行的严峻失格或性格上的严峻缺陷等,都有可能使一些看似很小的冲突成为刺激人情绪爆发的刺激事件。
进而演化成导致激情杀人的诱因。
朝夕相处的家庭成员之间本应相互扶持和照顾,一般是最亲热和稳定的社会关系。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各自的生活习惯、表达方式、性格差异等等原因,不可幸免地会产生一些摩擦。
在所选案例中,激情杀人案件主要因家庭纠纷产生,占整个激情杀人案件的48%。
其次,发生于夫妻、恋人、情人之间的感情纠纷也是引发激情杀人的常见原因,占比34%。其中,虽然少数案件中的被告与被害人事实上已经离婚或明确地分手了。
因此理论上来说已经不属于夫妻或恋人关系,但由于一方具有强烈占有欲等性格缺陷的原因,仍旧对被害人蛮缠不休并导致了激情杀人的发生。
对于这类案件也应归类于因感情纠纷导致的激情杀人案件。除此之外,还有少数案件则由邻里纠纷、经济纠纷等引起。
虽然这些纠纷原因不是激情杀人案件所特有的类型,但是通过对案例的分析我们会发觉,激情杀人案件在情绪类型和刺激事件类型两方面仍存在诸多特点。
激情主要表现为极端愤慨情绪
情绪型犯罪中的被告不是因为利益诱惑去实施犯罪,而是受愤慨、无望、悲痛等情绪所驱动。
“激情”多数情况下属于极端愤慨型激情,大多数激情杀人案件中行为人所处的情绪状态也以愤慨为主。
在所研究的激情杀人案件中,98.9%案件的被告是在极端愤慨的情绪下实施犯罪。
愤慨是一种强烈的负面情绪,根据情绪产生的原因可以分为需求型愤慨和侵犯型愤慨。
其中,需求型愤慨指的是行为人内心需求未得到满足而产生的不满情绪;侵犯型愤慨则指的是行为人或与行为人关系亲热者的人格、利益、权利等受到侵犯时所产生的不满情绪。
上述许多案例中被告人的情绪都属于需求型愤慨,例如被害人离婚、“出轨”、不还钱等行为严峻不符合被告的需求或期望,因而激情杀人。
有些案件中,被害人在与被告的争吵中存在辱骂行为并导致被告激情杀人的,则属于侵犯型愤慨。
例如被告人马合木都前往某羊肉销售点归还之前从此处借走的切肉刀时,在途中遇到被害人。
之前,被告人的妻子告诉被告人自己曾被被害人强奸过。于是,被告人上前警告被害人不要欺负自己。
没想到被害人并没有内疚之情,反而挑衅地对被告人说:“欺负你又怎么样?”被告人原本就因为妻子被强奸的事情耿耿于怀,压住怒火上前警告被害人,却反被被害人再次羞辱。
再想到妻子之前所受到的损害,顿时觉得自己遭受到了极大侮辱,从而产生了极端的侵犯型愤慨情绪,拿出准备归还的切肉刀向被害人胸口连捅三刀,构成激情杀人。
事实上,能够让人陷入激情状态的除了极度愤慨的情绪以外,极度恐惧、极度悲伤、极度无望等都可能导致人处于辨认能力和操纵能力下降的状态。
例如被告人张桂玉与被害人温某是夫妻关系,二人婚后常因琐事争吵,被害人甚至会打骂被告人。
案发前几年,被害人经常无端怀疑被告人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于是对被告人的辱骂更加厉害,还将铁锤、木棒槌等物放在自己床头,给被告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迫。
后来二人的子女见两人感情不好,将二人分别送到不同的养老院分开居住。但是被告人因住不习惯,还是回到了家里居住。被害人得知被告人回家后,也回到家里。
在被害人回来的十余天内,被害人经常持菜刀到被告人门口敲打房门。被告人心中十分害怕,只能躲在房里不敢出来。期间,被告人只能依靠亲友送进来的干粮等物生活。
2017年9月24日,被告人正找剪刀准备做早饭,结果碰到被害人。被害人持菜刀敲打灶头,并对被告人不停辱骂和威胁。被告人内心感到极端的恐惧,便拿着剪刀刺向被害人。
被害人上前抢夺剪刀,双方摔倒在地。被告人夺走被害人手中的菜刀,用菜刀、剪刀猛刺被害人头面部,导致被害人当场死亡。
这个案件中,可以明显感受到被告人是在极端恐惧的情绪下激情杀人的。
从情绪的角度来说,正当防卫属于典型的在恐惧情绪下做出的逃避危险或威胁的举动。
但是有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行为并不构成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但是被害人的举动又确实会让被告产生惧怕的情绪。
上述的张桂玉案中,被害人之前就多次存在威胁、压迫被告的行为,使得被告长期遭受精神上的虐待,甚至试图自杀以逃避。
案发时,被害人拿刀敲打灶台的行为本身并不属于对被告的不法侵害,但对被告可以造成心理上的压迫感。
再加上不断的辱骂和过去的威胁行为,导致被害人日益累计的恐惧情绪爆发,于是抢夺被害人手中的菜刀,并捡起身边的剪刀不计后果地捅刺被害人,最终导致被害人死亡。
这类情况虽然被告人的情绪并非属于典型的愤慨,但也是一种极端的、激烈的情绪。在这种情绪下实施的杀人行为,同样构成激情杀人。
多数为累积性情绪,少数为突发性情绪
累积性情绪导致的激情杀人指的是激情杀人行为人与他人之间的矛盾由来已久,素有积怨。该矛盾在案发前并没有彻底被激化,但也未得到解决。
直到某日再次发生争吵或受到其他刺激事件影响而使长期抑制的情绪得以爆发,最终被告人通过杀人这种偏激、极端的方式将积怨发泄出来。
这里需要将累积性诱因导致爆发的激情杀人与长期积怨导致的报复杀人相区别。
前者除了主观上要求行为人必须达到激情状态以为,同时还要求行为人一定是在争吵、羞辱等刺激事件发生后立马实施杀人行为。
刺激事件必须直接刺激到了行为人,对已经存在的消极情绪起到催化作用并导致情绪的最终爆发。因此,实施杀人行为之前有刺激事件的存在是激情杀人成立的必要条件。
反观报复性杀人,虽然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同样存在日常矛盾累积造成的积怨,但是行为人并不是在刺激事件发生后“忍无可忍”或“怒不可遏”的情况下将被害人杀害。
报复性杀人往往是矛盾发生后行为人逐步产生了明确的杀人有意,并经过预谋或精心策划而实施的杀人行为。可见,二者的主观恶性有着明显的程度差别。
在研究的激情杀人案例中,累积性诱因导致的激情杀人案件占激情杀人案总数的81.2%。
消极情绪被积压的时间越久、情绪力量越大,被宣泄出来的爆发力越强,行为的冲动性及后果也越不可猜测和操纵。
就好比大坝中的蓄水,当水位不断上涨至临界点时,稍有降雨就会造成大坝决堤,洪水泛滥。
因此,有些刺激事件在平常看来可能微不足道,但是在有消极情绪逐步累积的前提下,此类事件却可能诱发激情杀人发生。
此种情况下推断刺激事件导致激情状态发生的合理性,不能割裂地分析刺激事件本身,还应当联系之前的已有的矛盾程度和情绪积压状况综合地进行理解。
上文提到的案例中,大部分都属于这种情况。尤其是在家庭类纠纷和情感类纠纷中,一些日常生活中的一般行为如玩手机等都可能成为诱发被告人激情杀人的导火索。
突发性情绪导致的激情杀人,指的是激情杀人行为人与被害人之间本无积怨,有时甚至素不相识,但因为被害人的某些刺激性言行而导致行为人情绪激荡并实施杀人行为。
这种情绪的爆发对于行为人来说较为突然,具有间或性。
在爆发之前并无消极情绪的累积,也无刺激事件发生的预见。例如行为人开车正常行驶时,被害人突然变道“加塞”导致行为人追尾后,双方下车发生激烈争吵。
被害人言辞恶劣并且态度嚣张,行为人一怒之下捡起路边砖头向被害人头砸去。这种情况中,被害人突然变道以及事后的出言辱骂,都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
行为人与被害人在此之前也并不相识,没有其他纠纷和瓜葛。行为人的激情情绪纯粹是因为间或事件导致的突发性爆发。
再如被告人高峰与被害人许某分别与亲友在某会所8829和8805包间喝酒、唱歌。二人先后到收银台结账,后到的被害人让正在结账的被告人给自己挪位置,双方因此发生口角。
被告人冲动之下掏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被害人上前推搡被告人,双方扭打在一起,最终被告人持刀捅刺被害人。这个案件中被告与被害人事前不认识,更无固有矛盾。
仅仅因为双方在收银台结账时因排队问题发生争吵就演变成严峻的有意杀人案件。
当然,上述案件中双方事先都存在饮酒的情况,这对矛盾的激化也起到了推动作用。因为在酒精的作用下人的情绪更容易被刺激并冲动行事。
这种情况不仅仅发生在陌生人之间,也有可能存在于熟人之间。例如被告人于贵福与被害人李某原本是同村的乡民,二人之前并无过节。一日被害人与其他人一起到被告人家吃饭。
在酒桌上,被害人与另一名同席者发生争吵,作为主人的被告因被害人吵得厉害,遂责骂被害人。
被害人在争吵过程中用被告儿子被他人杀害的事情刺激被告,说“你这么能耐,你儿子还让人杀死了”。
经历丧子之痛的被告听他人以这种方式提起去世的儿子,顿时感到悲愤交加,愤慨地骂道“你说我儿子让人杀死了,我还想杀你”。
并拿起窗台上的壁纸刀朝被害人颈部割了一刀,造成被害人轻伤二级。这种情况是典型的发生在熟人之间的突发性诱因激情杀人案件。
但总体而言,熟人之间发生突发性诱因激情杀人的情况是极少的。如果不是因为事先有积怨,间或的言语或其他日常冲突的刺激程度很难达到可以激起行为人产生激情情绪的地步。
因为与陌生人相比,熟人之间毕竟有交情和人际往来。
即便有所冒犯,也会碍于情面克制住情绪。除非刺激事件对行为人造成了巨大的心理冲击或在酒精作用下意志力较为薄弱,才有可能导致激情杀人这类恶性事件的发生。
刺激事件大多相伴言语或肢体冲突
人的表情、言语、肢体动作等都是情绪的表达方式。其中,言语冲突在激情杀人案件中最为常见。
在所研究的激情杀人案件中,仅19例案件的当事人在案发时没有发生言语上的争吵,94.2%的案件在行为人实施有意杀人行为前均存在激烈的口角甚至辱骂行为。
由于言语冲突属于双向压制行为,因此即便是简单的言语攻击,如果连续进行也可能成为严峻刺激并激怒对方。
此外,随着言语的连续攻击,人的情绪逐步被激化。当言语已经无法表达自己愤慨时,便会上升为肢体冲突。因此,大部分的言语冲突还相伴着肢体冲突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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