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 诚儒
他到我的鱼塘里偷鱼,结果自己淹死了,对面家属居然让我负责,赔偿他们72万,又不是我让他去的,法院一审居然也认为我该赔。还有王法吗?还有法律吗?
四川泸县的鱼塘主官某正一脸恼火的诉说着他的遭遇。
(一) 鱼塘溺亡
2021年6月29日,在四川泸县的一个村子里,这时已经下了一天的暴雨,晚上九点,雨渐渐停了下来。文某对妻子说自己打算去自家开垦的藕田里面去转一转,让妻子先休息了。
结果一直到第二天早上,妻子发现丈夫竟然一夜未归。于是便托人共同寻找,终于在官某的鱼塘里发现了文某的尸体。
这究竟是怎么回事?明明丈夫说去自家藕田,怎么来到了官某的鱼塘而且就死了呢?
原来文某家的藕田和官某的鱼塘是紧挨着的,两家共用一个排水口。由于官某承包的是鱼塘,所以为了安全起见,也是怕有人偷鱼自己不知道,所以在周边安了监控。
从监控中看到,事发当晚,文某在藕田和鱼塘之间的排水口用渔网接鱼。并且在其失足落水的地方反反复复的来回走动。由于下了一天的雨,岸边特别的湿滑,而且是夜间,文某并没有带照明工具,其多次在排水口摆弄渔网,结果失足落入水中。
文某并不会水,且夜深人静,附近并没有行人,因此不幸溺亡。
从监控中得到的信息来看,结果显而易见,文某属于在偷鱼的过程中,自己失足落入水中溺亡。
然而,文某的家人却不依不饶,他们觉得是由于官某承包的鱼塘没有在周边安装任何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措施,导致文某因没有安全有效的保护摔下鱼塘,所以才溺亡。文某在官某的鱼塘里出了事情,他就得负责到底,必须赔偿我们72万元。
官某一听这话,气的血压“蹭蹭”的往上涨,反驳道:“他来我的鱼塘偷鱼,自己掉下去淹死了,又不是我求着他来偷的,凭什么让我负责。”
双方争执不下,气急败坏的文某家属将官某告上了法庭。
法院针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然而一审的时候法院认为该案件属于侵权责任纠纷,只审查官某对文某的死亡结果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的问题,至于文某是否存在偷鱼行为,不属于案件审查范围。
法院认为考虑到官某作为鱼塘经营的主要责任人,且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鱼塘被盗窃,这是造成了文某不幸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法院宣布官某应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赔偿文某家属所要求赔款金额的10%。
没有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鱼塘被偷窃所以出了事就要负责任?难道还要给鱼塘加个盖子不成?
官某对于此次法院的判决心有不服,他认为,文某来偷东西,结果出了意外,哪有让自己负责的道理。于是官某选择上诉,对此案件进行二次审理。
二审的时候,法院对官某的鱼塘进行深入调查并了解其经营状况和安全措施。
法官认为,在雨季,走在鱼塘边缘是非常危险的行为,而作为成年人的文某对此应该具有辨识能力。而且官某在鱼塘周边安置了摄像头和告示牌,已经属于提前告知众人,水深危险,请勿靠近。
法官进一步指出,监控视频中文某的行为已经涉嫌盗窃,因此,他应该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故二审法院作出这样的判决:官某不应向文某家属支付任何赔偿金额。
针对法院的判决,官某悬着的心终于放下了。而文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付出了惨重的代价。
(二)入室偷窃被狗咬死
相类似的案件还有一个。广东男子连某翻到赵某院子里实施盗窃,却被赵某家养的狗给咬死了。
赵某出于愧疚打算赔偿连某家属4万元,可是并没有得到连某家属的满意,他们把赵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其赔偿66万元。
这其中究竟又是怎样的事情呢?
男子连某曾因盗窃行为,被两次刑事处罚,两次行政处罚。被放出来的连某不但没有改邪归正,反而又重操旧业。事发当天,他来到赵某的别墅,发现该家无人之后,准备入室盗窃,就在他准备翻墙时,家里的两声狗叫把他吓了回去。
几个小时之后,连某弄了几根骨头并且下了药,准备毒死两条狗再进去盗窃。半小时之后,两条狗因为吃了带毒的骨头倒了下去,连某看时机成熟,因此便翻墙进去。
不料这个时候,他跳下去的动静惊醒了其中一只狼狗,并且迅速的朝连某扑过去进行撕咬,随后另外一只狗也起来向着连某扑去。邻居听到惨叫迅速赶到院外,并且报了警,但警察赶到之时,连某已经被咬死了。
因此才出现上面的一幕。
那在这件事情当中,狗主人是否承担相应的责任呢?
(三) 以案释法
针对于邻居偷鱼为何同样一起案件,却会有不同的判决结果呢?
其实当中主要涉及到两个问题:法律责任和盗窃行为。
法律责任,是指因为某个人的行为或者不当行为而造成了他人的损害或者上海,而应为此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审的时候,法院裁决的方向是按照法律责任来划分的。
首先作为养殖场的负责人,官某有义务确保自己的鱼塘安全稳定,避免潜在的危险和损失。虽然官某在鱼塘附近设有警告牌,但不属于有效的防护措施,属于养殖场管理不善的表现,责任难以推脱。
法院认为官某的鱼塘没有采取预防措施,导致文某不幸死亡,所以需要官某需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二审时,法院则根据文某的行为进行裁定。趁着天黑去别人家的鱼塘偷偷摸鱼,其主观上是故意的,侵犯了官某的财产安全。法院认为文某的行为明显属于盗窃行为。
对于盗窃行为,不管是否构成盗窃罪,其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其产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担。其他人不负法律责任。
因此,二审法院作出官某无需赔偿的裁定。
针对于小偷入室偷窃却被狗咬死其实针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判断方法。
第一, 如果狗主人在家。
狗主人唆使或者放任狗咬死小偷,狗咬小偷都是主人的防卫行为,针对入户盗窃,主人只能实施一般防卫,因此,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在小偷被狗咬失去反抗能力时,如果主人不及时制止,导致小偷重伤或死亡的,主人的行为系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
第二, 狗主人不在现场时,
发生入室盗窃行为显然已经超过了狗主人的一般预测范围。赵某只是把两条狗放家里,不具备预见入室盗窃的可能性,因此在此案中赵某也不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虽然狗主人对饲养的大型犬只没有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如将狗拴起来,对一般人会有风险,如走错门的人或邻居等,但对于翻墙入户的违法行为,纯属意外事件,对狗主人来说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
警方最终判定这就是一起意外事件,对赵某不进行刑事处罚。
(四)结语
偷盗害人害己,文某为了几条鱼搭上了自己的性命,让人不禁感叹。自己不仅搭上了性命,家人为文某的死强行索要赔偿的事情,其家人在村子里抬不起头。害了自己又害了家人。连某也因入室盗窃被狗咬死,令人唏嘘。两人因为小偷小摸都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小偷小摸不可取,安安稳稳才是正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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