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湖州,男子花20元购买一张刮刮乐,发现中了一根金条,高兴地去找彩票店兑奖,却被告知过期了,中奖也不算数。
王先生经常买彩票,前两天下班看到彩票站有一张活动牌,上面写着买刮刮乐就有机会刮到金条,而且中奖几率非常高。
王先生平日里都是买彩票,从未玩过刮刮乐,于是本着试试的心态,花20元买了一张刮刮乐,谁知第一张就一刮出了金条,这可把王先生高兴坏了,拿着彩票就找老板兑奖,但是老板一句话却给他浇了一盆凉水,从头凉到了脚。
彩票店老板说这个活动已经结束了,不会再给王先生兑换金条。按照老板的说法,这个刮刮乐种金条的活动已经结束了,就算中奖了也不能兑奖,所以王先生这次中奖是无效的,还劝王先生就当花20块钱体验一次中奖的感觉。
这样的解释让王先生气愤不已。既然活动已经结束了,为什么还在这里售卖,并且还在门口放宣传海报,这不就是妥妥的欺骗消费者了?
王先生表示:这么大的彩票公司却跟中奖者说没有奖金了,这就是在诈骗。
看着气急败坏的王先生,老板表示,可以免费再送一张20元的刮刮乐作为补偿。
这样的解决方式气坏了王先生,既然活动已经结束了,为何还要拿出来售卖,并且还在店门口放海报吸引顾客?王先生的态度很坚定,不要求别的,没有金条也行,这个金条价值多少钱,就给我多少钱。
王先生觉得肯定是老板眼红这根金条,想独吞,找了借口就拿走他的金条,还想拿一张面值20元的彩票打发自己,实在是欺人太甚。
王先生要求彩票站老板拿出金条或者拿与之相对应的金额补偿,但对于王先生的诉求,彩票站老板直接拒绝,反正就是一句话,活动过期,要金条没有。
王先生气不过,找到媒体要求曝光此事。随后,记者陪同王先生一起来到彩票站,也不知道是做贼心虚还是故意逃避责任,彩票站居然大门紧闭,似乎是不再营业了。
为了解决此事,王先生直接来到了福彩中心,而福彩中心的徐科长也表示,他们确实有送金条这个活动,为了促销这个彩票,在游戏玩法中刮出金条的符号,就会赠送彩金十克金条。
在游戏玩法中刮出金条的符号就送十克金条,这个是一个促销活动,现在促销活动结束了。所以说,现在彩票还是能卖,但是这个金条确实无法兑现。
1、王先生和店老板已经形成了合同关系。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
王先生支付20元钱从店老板处购买一张刮刮乐,其有义务在王先生中奖后,给予对方兑奖。
2、店老板明知活动已经过期,在销售的过程中没有告知王先生该活动已经过期了,侵犯了王先生的知情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对于侵犯了知情权的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的,王先生可以要求店老板进行赔偿。
3、笔者认为,彩票店应履行承诺,兑换给王先生10克金条。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公司的宣传单本身不是合同要约,可以视为要约邀请不构成对该要约所作出的承诺。
而王先生面对彩票店的要约,继而出资20元和店老板形成了合同关系,因此双方都应该受到该合同效力的限制。
《广告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根据《民法典》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的,可采用口头形式、书面形式及其他形式。
具体到本案中,店老板的广告牌已经表明向王先生做刮刮乐有金条的口头承诺且王先生也接受,即本合同对店老板及王先生均具有法律效力,王先生有权要求店老板履行该承诺。
至于彩票中心表示的该活动已经结束,这属于公司内部的问题,与王先生无关。王先生是基于彩票店的宣传才购买的刮刮乐,因此王先生可据此向彩票店所要金条。
亲爱的读者,您怎么看待这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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