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王毅是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专家、扬州大学城市管理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

今年6月13日晚,四川内江市东兴区城管执法暂扣摊贩物品时,引发了城管巡查人员与摊贩之间的冲突。对此,一些自媒体纷纷在抖音、快手和视频号等大肆传播城管打了卖鸡蛋的商贩,引起群众围堵。并且这条消息很快冲上了热搜。那么,真相如何?我们看看6月15日内江市东兴区联合调查组发布的《情况通报》:

情况通报

6月13日内江市东兴区城管与摊贩发生冲突一事,由东兴区公安、纪委监委、司法等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通过调取视频、走访当事人和相关商贩、群众,已将基本事实调查清楚。现将有关调查及处理情况通报如下:

经调查,钟甲(男,32岁)和钟乙(男,27岁)兄弟系东兴区郭北镇人,二人长期驾驶小型货车,在内江城区游动售卖鸡蛋。6月13日19时左右,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机动巡查人员李某、刘某某等6人在开展市容秩序巡查过程中,发现钟氏兄弟驾驶小型货车及其他多名流动摊贩在金山城小区1号门外街道上占道经营,便上前进行政策宣传,劝导摊贩到该小区附近政府划定的临时经营区域经营。其他摊贩陆续离开,钟氏兄弟不肯离开。经巡查人员持续反复劝导10多分钟,钟氏兄弟仍然拒绝离开,巡查人员遂对其经营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暂扣。钟乙上前争夺电子秤,巡查人员刘某某扭抱钟乙进行阻止,钟甲上前阻挡,刘某某随即放手。钟乙脱离后自行倒地,并呼喊“救命啊,城管打人啦”,引发较多群众聚集围观。19时25分,城管巡查人员拨打110报警,东兴区公安分局民警到达现场处警并通知120。救护车将钟乙送往东兴区人民医院检查,经两次对钟乙进行头部、腹部、胸部CT等诊断,均未见异常。

经认定,涉事城管巡查人员、流动摊贩均未构成刑事、治安案件。城管巡查人员刘某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情形,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

根据调查情况,东兴区委、区政府决定,对东兴区城管执法大队巡查人员刘某某予以解聘,对带队巡查的李某予以批评教育,由区纪委监委对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领导班子进行约谈,并责令向区委、区政府作出深刻检讨。

东兴区将深刻汲取教训,举一反三,加强执法队伍教育整顿,强化执法人员法制教育和规范文明执法培训,做到公正文明执法。

内江市东兴区联合调查组

2023年6月15日

客观地说,这个《情况通报》基本上还原了当时城管巡查人员与摊贩之间因暂扣电子秤而引发的冲突事实。但《情况通报》中存在的两个问题却给城管执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一、认定流动摊贩钟乙构成治安案件

内江《情况通报》中表述,“经认定,涉事城管巡查人员、流动摊贩均未构成刑事、治安案件。城管巡查人员刘某某在执法过程中存在简单粗暴情形,违反相关纪律和规定”。从《情况通报》所叙述事实看,涉事城管巡查人员行为确实不构成刑事、治安案件。但摊贩钟乙实施的扰乱公共秩序的违法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构成严重治安案件,应当由公安机关对钟乙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之所以内江市6月13日晚引发近千人对城管巡查人员围堵,严重扰乱了内江市社会公共秩序,是因为摊贩“钟乙脱离后自行倒地,并呼喊“救命啊,城管打人啦”,引发较多群众聚集围观。”请问,因为摊贩钟乙散布“救命啊,城管打人啦”的谣言(因为城管巡查人员根本没有打他),而引起的千人围堵城管巡查人员,扰乱内江市社会公共秩序,发生千人规模的群体事件,这还不算是严重的治安案件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二)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

从《情况通报》所叙述事实看,钟乙脱离后自行倒地,并呼喊“救命啊,城管打人啦”就是在散布谣言(因为城管巡查人员根本没有打他),蛊惑不明真相的群众围堵城管巡查人员,具有扰乱公共秩序直接故意,并且造成近千人围堵城管巡查人员,形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群体事件。最后不得已由当地公安局长当众喊话,并承诺将此事调查清除,才疏散了围堵城管巡查人员近千民群众。综上所述,摊贩钟乙散布谣言,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应当由公安机关对钟乙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

但遗憾的是内江《情况通报》中却认定摊贩钟乙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不构成“治安案件”。内江《情况通报》中的这种认定,诱导了人们对城管执法的错误认知:即被管理的摊贩阻碍城市管理与执法,散布谣言,扰乱社会公共秩序行为不违法,不够成治安案件。由此可见,内江《情况通报》中的这种认定对城管执法工作带来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给予尽快清除。否则,城管执法必然陷入困境,没有执法权威,也不能更好地履行执法职责。

二、刘某某扭抱摊贩钟乙阻止其抢夺暂扣物品的正当行为是简单粗暴情形

我们从《情况通报》叙述的案件事实中不难看出,城管巡查人员在市容秩序巡查过程中没有什么暴力、野蛮行为。事实上,在占道经营现场,经城管巡查人员劝阻后,其他摊贩陆续离开,钟氏兄弟不肯离开。经巡查人员持续反复劝导10多分钟,钟氏兄弟仍然拒绝离开,巡查人员遂对其经营使用的电子秤进行暂扣,摊贩钟乙上前争夺电子秤,巡查人员刘某某扭抱摊贩钟乙阻止其抢夺电子秤,钟甲上前阻挡,刘某某随即放手。从《情况通报》这一段客观描述中,我们看到,巡查人员刘某某扭抱钟乙阻止他抢夺电子秤之行为并不存在“简单粗暴情形”。但《情况通报》却认定刘某某阻止摊贩抢夺暂扣物品这种正当行为是“简单粗暴情形”,这样就诱导了人们对城管执法的错误认知:城管执法人员上前阻止摊贩抢夺被扣物品就是“简单粗暴情形”,就是不文明执法。由此可见,《情况通报》认定刘某某扭抱摊贩钟乙阻止其抢夺暂扣物品正当行为是“简单粗暴情形”给城管执法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必须给予尽快清除。否则,无法保障城管执法的公平正义!

最后,本文作者强烈建议内江市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一)的规定,对摊贩钟乙给予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的治安处罚。同时,建议内江市东兴区联合调查组对城管巡查人员刘某某扭抱摊贩钟乙阻止抢夺电子秤的行为是否属于“简单粗暴情形”的事实给予重新认定。消除《情况通报》给城管执法带来的严重负面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