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 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作为新中国成立以来的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涉及民事主体的各种人身和财产关系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自民法典实施以来,恩施州两级法院将民法典适用与宣传融入司法实践全过程,推进民法典进社区、进校园、进企业,以案释法,让民法典走到群众身边、走进群众心中。州中院、州司法局向全州法院征集了一批贯彻实施民法典及相关精神典型案例,予以择优选编,供大家参阅。
无抚养义务祖父母被迫抚养孙子女
构成无因管理
一、案情简介
钟某某、向某某二人之子钟某甲与龙某某系夫妻关系,婚后双方于2017年3月21日生育一子小军。2019年3月29日,因龙某某外出务工,便将小军留在老家,交由钟某某、向某某抚养,钟某某、向某某极力挽留龙某某,但龙某某仍执意外出务工。
2019年4月至10月,钟某甲向钟某某、向某某支付了抚养费5200元。2019年10月28日,钟某甲发生交通事故意外死亡,钟某某、向某某、龙某某及小军所得赔偿款经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审调解后予以分割,龙某某与小军共分得赔偿款555483.5元。2019年12月8日,龙某某到钟某某、向某某处欲接走小军,钟某某、向某某不予配合,后小军仍由钟某某、向某某代为抚养。龙某某就抚养纠纷另案起诉后,钟某某、向某某诉至本院,要求龙某某支付抚养费,并补偿其一人份工资。
二、案件办理
本案经宣恩县人民法院一审、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认为,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龙某某夫妻在未与钟某某、向某某就其婚生子小军的抚养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将年仅两岁的小军留在钟某某、向某某处后外出务工。
在龙某某尚在世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下,钟某某、向某某并无法律上的强制抚养小军的义务,钟某某、向某某基于血脉、亲情等原因代替龙某某夫妻抚养小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一条无因管理的规定,有权要求龙某某偿还其垫付的必要的抚养费用。虽龙某某要求自行抚养小军时钟某某、向某某未予以配合,但在此之后钟某某、向某某仍代龙某某履行了抚养义务,故抚养费计算期间应从龙某某外出务工时,即2019年4月起至2021年9月共30个月,参照湖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支出,酌情调整为1200元/月计算。
其次,钟某某、向某某尚未丧失劳动能力,因代龙某某夫妻抚养小军而无法进行相应的生产,自身利益遭受了一定损害,其要求龙某某补偿其一人份工资未超出合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但因钟某某、向某某庭审过程中自认2019年12月8日未同意龙某某自行抚养小军的要求,自此之后应视为钟某某、向某某自愿抚养小军,故钟某某、向某某要求的工资计算期间应从龙某某外出务工之日即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12月8日止共255天,计算标准以2019年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中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案件点评
现代社会中,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情况非常普遍,尤其是对双薪家庭来说,祖父母、外祖父母都是照看小孩的“主力军”,且大部分都是无偿的,甚至是自己承担抚养费。但有时候祖父母、外祖父母照看小孩并非基于自愿,如本案中,小孩父母自行外出务工,祖父母照看小孩是基于血脉亲情的无奈之举。
本案认定祖父母抚养孙子构成无因管理后判令抚养义务人依法支付祖父母垫付的抚养费,并依法对祖父母的损失给予一定的补偿,是对祖父母劳力付出的肯定,也是对父母抚养子女义务的强调,即在父母有监护能力且未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而非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无论是有偿或无偿,父母要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照看小孩常怀感恩之心。
信息来源丨法治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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