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闫文泉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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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闫文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朔州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朔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闫文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朔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闫文泉利用担任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执行董事,阳泉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阳煤集团化工产业治理局局长,阳煤化工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山西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等职务上的便利,在业务承揽、款项结算、职务提拔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作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依法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据清廉山西消息,经省委批准,省纪委监委对山西省能源局原党组成员、副局长闫文泉严峻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闫文泉丧失理想信念,背离初心使命,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借公务出国之机公款旅游,收受礼品礼金;违反组织原则,在职工录用和职务晋升调整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为谋取职务晋升给予他人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业务承揽、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严峻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

闫文泉严峻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构成严峻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峻,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闫文泉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闫文泉简历

闫文泉,男,汉族,1967年10月生,山西平定人,1988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9年7月参加工作,南开大学研究生学历,治理学硕士学位。

1989年07月至1991年06月,任阳泉矿务局五矿大井筹备组技术员;

1991年06月至1992年11月,任阳泉矿务局五矿运输科机电队党支部书记;

1992年11月至1995年04月,任阳泉矿务局五矿运输科机电队队长;

1995年04月至1998年11月,任阳泉矿务局五矿运输科副科长;

1998年11月至2000年02月,任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五矿运输科党总支书记;

2000年02月至2005年05月,任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五矿选煤厂厂长;

2005年05月至2008年06月,任阳泉煤业集团公司五矿安监处处长;

2008年06月至2009年09月,任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董事;

2009年09月至2012年09月,任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书记、董事;

2012年09月至2013至08月,任山西阳煤丰喜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

2013年08月至2016年09月,任阳泉煤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阳煤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2016年09月至2017年07月,任阳泉煤业集团公司副总经理;

2017年07月,任山西省煤炭工业厅副厅长、党组成员;

2018年10月,任山西省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山西检察机关依法对杨巨才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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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山西省吕梁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杨巨才(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山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长治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杨巨才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长治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杨巨才利用担任山西汾西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阳煤矿矿长、吕梁市市长助理、吕梁市副市长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经山西省委批准,山西省纪委监委对吕梁市原副市长杨巨才严峻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杨巨才理想信念丧失,初心使命动摇,无视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违反组织原则,在组织谈话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利用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为亲友的经营活动谋利,收受礼品礼金;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企业经营、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杨巨才严峻违反党的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生活纪律,构成严峻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峻,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山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山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杨巨才开除党籍处分;由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免去其吕梁市第五届市委委员职务;终止其吕梁市第五次党代会代表资格;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杨巨才简历

杨巨才,男,汉族,1965年5月生,山西太谷人,在职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学位,1994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8年7月参加工作。

1984.09—1988.07,山西矿业学院采矿工程系采煤专业学习;

1988.07—1990.07,汾西矿务局水峪矿生产科技术员;

1990.07—1994.04,汾西矿务局水峪矿采煤三队技术员;

1994.04—1996.04,汾西矿务局水峪矿采煤三队队长;

1996.04—1998.12,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水峪矿综采队队长、党支部书记;

1998.12—1999.04,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水峪矿汽运部党支部书记;

1999.04—2001.05,汾西矿业集团公司贺西矿井口主任、调度主任;

2001.05—2002.05,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水峪矿计划科科长、企管科科长;

2002.05—2005.03,汾西矿业集团公司高阳矿生产副矿长;

2005.03—2008.11,汾西矿业集团公司新阳矿矿长;

2008.11—2008.12,汾西矿业集团公司安监局工作(正处级);

2008.12—2015.12,吕梁市政府市长助理;

2015.12—2022.10,吕梁市政府副市长。

江西检察机关依法对陈匡辉涉嫌受贿案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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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江西省南昌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匡辉(副厅级)涉嫌受贿罪一案,经江西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萍乡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陈匡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萍乡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陈匡辉利用担任南昌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县长,青山湖区委书记,南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副厅级干部等职务上的便利及其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在土地出让、工程承揽、人事调整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前,据江西省纪委监委通报,江西省南昌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陈匡辉被“双开”。通报称,陈匡辉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政治意识和规矩意识淡漠,权力观、政绩观、事业观严峻扭曲,任性用权,精神懈怠,不信马列信鬼神;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置若罔闻,大肆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治理服务对象宴请、旅游安排,借用治理服务对象车辆;组织观念淡薄,函询时不如实说明问题,任人唯私唯利,破坏选人用人风气;违规干预和插手执法司法活动;道德败坏、寡廉鲜耻,追求低级趣味,搞权色、钱色交易;利欲熏心,大发“土地财”,破坏营商环境,以违规投资入股、放贷吃息等方式非法收受巨额财物。

陈匡辉严峻违反党的政治纪律、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峻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峻,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江西省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江西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匡辉开除党籍处分;由江西省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匡辉简历

陈匡辉,男,汉族,江西南康人,1963年9月出生,1984年7月参加工作,1989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学历,农学学士,副研究员,江西农业大学牧医系畜牧专业毕业。

1984年07月至2000年09月,在江西省农业大学饲料科学研究所工作;

2000年09月至2006年06月,南昌市青云谱区委副书记(正县级);

2006年06月至2007年02月,南昌市委政策研究室主任;

2007年02月至2010年01月,南昌市劳动和社会保证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2010年01月至2010年06月,南昌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主任;

2010年06月至2013年11月,历任南昌县委副书记、南昌县代县长,南昌县委副书记、南昌县县长;

2013年11月至2016年07月,南昌市青山湖区委书记;

2016年07月至2016年10月,南昌市政府党组成员;

2016年10月至2021年11月,南昌市政协党组成员、副主席;

2021年11月,南昌市政协副厅级干部。

综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最高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