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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药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

计算方式: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治疗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误工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条

计算方式: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误工期限(天)

3、受害人无固定收入(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

公式: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元/年) ÷365(天)×误工期限(天)

注意:如果误工期间仅计算工作日,则应以工作日(261天)的工资收入为标准;如果误工期间包括休息日,则应以包括休息日在内(365天)的平均工资为标准。

三、护理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

计算方式:

1、护理人员有收入(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A、护理人员有固定收入,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赔偿

B、护理人员无固定收入,最近三年平均年收入(元/年)÷365(天)×护理天数(天)×护理人数

2、护理人员无收入或雇佣护工,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元/天)×护理期限(天)×护理人数。 护理期限: 护理至受害人恢复自理能力为止;因伤致残不能恢复的,护理期限结合受害人年龄、健康状况等确定合理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四、交通费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

计算方式:正式票据实际交通费用(包括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有关凭证应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