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耒阳市公安局依法对

一货车司机

开出万元罚单

6月15日

高速交警在G4高速耒阳服务区

开展公开查缉工作

15时许

一辆装满柴油的重型罐式货车

驶入查缉点

民警检查发现

车内仅有驾驶员杨某一人

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高速交警立即联系

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调查

经调查

该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杨某

在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

抱着侥幸心理

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

从岳阳市运输柴油到郴州市

没想到途中被民警查获

调查取证后

民警对驾驶员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并对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耒阳公安温馨提示:

做好押运工作

保障运输安全

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法律节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来源:平安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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