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耒阳市公安局依法对
一货车司机
开出万元罚单
6月15日
高速交警在G4高速耒阳服务区
开展公开查缉工作
15时许
一辆装满柴油的重型罐式货车
驶入查缉点
民警检查发现
车内仅有驾驶员杨某一人
未按规定配备押运员
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高速交警立即联系
耒阳市公安局治安大队进行调查
经调查
该危化品运输车驾驶员杨某
在未配备押运员的情况下
抱着侥幸心理
驾驶的重型罐式货车
从岳阳市运输柴油到郴州市
没想到途中被民警查获
调查取证后
民警对驾驶员杨某进行了严厉的批评教育
并对其处行政罚款一万元的处罚
耒阳公安温馨提示:
做好押运工作
保障运输安全
千万不可掉以轻心!
法律节选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十八条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押运人员,并保证所运输的危险化学品处于押运人员的监控之下。
运输危险化学品途中因住宿或者发生影响正常运输的情况,需要较长时间停车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还应当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
第八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一)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未悬挂或者喷涂警示标志,或者悬挂或者喷涂的警示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
(二)通过道路运输危险化学品,不配备押运人员的;
(三)运输剧毒化学品或者易制爆危险化学品途中需要较长时间停车,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四)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在道路运输途中丢失、被盗、被抢或者发生流散、泄露等情况,驾驶人员、押运人员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当地公安机关报告的。
来源:平安耒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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