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汝城县通报4起党员干部酒驾醉驾典型案例
自全县开展“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专项整治”行动以来,仍有少数党员和公职人员无视规定,顶风违纪、以身试法,现将近期查处的4起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 汝城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工作人员孙俊飞醉酒驾驶机动车问题。2022年3月22日,孙俊飞未戴安全头盔,无驾驶资格,酒后驾驶套牌二轮摩托车逆向行驶,发生交通事故,经抽血送检鉴定,孙俊飞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7.72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2022年10月28日,汝城县人民法院以孙俊飞犯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23年6月,孙俊飞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02 汝城县公路建设养护中心工作人员邓震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11日,邓震宇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邓震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0.34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其暂扣驾驶证6个月、罚款15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邓震宇受到警告处分。
03 汝城县卢阳镇爱莲社区党员何庭宇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0年12月16日,何庭宇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给予党内警告处分。2023年2月5日,何庭宇再次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汝城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送检鉴定,何庭宇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0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公安局给予何庭宇行政拘留三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两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4月,何庭宇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04 汝城县土桥镇黎明村党员曾玉晴酒后驾驶机动车问题。2023年1月3日,曾玉晴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78mg/100ml,属酒后驾驶机动车,汝城县交警大队依法给予其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罚款200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5月,曾玉晴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来源:汝城清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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