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政府在采取以拆除违法建筑的名义强拆措施时,没有对存在安全隐患的正规建筑采取同样的拆除措施,或者存在其他不公正的强拆行为,都会导致强拆行为的非法性。若遭遇借名强拆,村名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西北政法大学法治学院特聘教授史西宁主任律师用一个案例告诉大家。

胜诉案情

在海南省某县拥有合法土地及房屋的周先生某日接到了县政府的一封文件,该文件内容告知周先生其拥有的合法房屋和土地确认属于违法建筑,要求周先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情况下相关部门将会代为拆除。收到该文件的周先生不明白为何自己打小居住且拥有合法手续的房屋会被县政府认定为违法建筑。与此同时,县政府为了强迫周先生搬离房屋,在未经过合法程序的情况下对周先生房屋周围的道路和附属设施进行了强制清理,给周先生的生活造成了极大不便。更过分的是,县政府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了强拆,见到此情此景手足无措的周先生聘请了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史西宁主任律师团队的琚京丰律师进行办理,律师介入后提起了行政诉讼,将当地县政府告上了法庭。

京康律师风采

琚京丰律师主张被告对周先生的房屋进行强拆的行为,属于程序和实体均违法。被告的行为是为了推进项目建设而将周先生的合法房屋认定为违法建筑的情形,使用拆除违建的名义对周先生的房屋强拆。被告在未落实安置补偿,也没有给周先生异议期限的情况下进行强拆,严重侵害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确认县政府的强拆行为违法,其违法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法院观点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被告海南省某县强制拆除原告房屋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虽名为被告强制拆除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成的房屋,但实为建设海南省环岛旅游公路项目而发生的征地拆迁。原告不愿接受被告的补偿价格,被告为按期推进征地工作.因此以原告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为由,决定拆除原告建成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于被征收的集体土地上的地上附着物及其他附属设施被拆迁人不愿接受安置补偿,又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仍拒不交出土地的,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确认海南省某县的强制拆除周先生房屋的行政行为违法,琚京丰律师用法律手段保障了周先生的合法权益,县政府赔偿了周先生相应的损失。

史主任提醒

拆迁是一个长期斗争,需要全面专业的知识,需要对全局的把控,需要对法条的合理运用。即使一个有着多年诉讼经验的律师,也在不断地学习和更新,才能在一个案件中冷静地分析并作出正确的判断。而对于非法学的人来说,这是一个庞大的课题,不能仅靠短时间的恶补可以达到的。所以在遇到任何拆迁问题的时候不妨问问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专业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