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债权是指债权人人数为两人以上的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也可以向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的债权。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一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连带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接受了债务人的全部履行后,其他连带债权人请求权同时消灭。基于连带债权的法律性质,《企业破产法》第50条规定,连带债权人申报连带债权有两种方式:一是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二是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连带债权人中的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的,要求债权申请人在申报时应当向管理人说明连带债权的情况,说明其能够代表其他连带债权人以及其他债权人的基本情况。进入破产程序后,该申请人的行为能够代表其他债权人行使债权人的各项权利,其行为对其他连带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连带债权人共同申报债权的,由于债权的标的是一种连带债权,共同申报的债权人在破产案件进入清偿程序后,作为共同债权人,只解决所申报债权的清偿问题,至于连带债权人内部之间的关系,不由破产程序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