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西安,男子因父亲买鸡蛋与超市起冲突,酒后带着4名壮汉打砸超市,老板被逼无奈持刀反抗,以一敌五还砍伤两人,老板觉得自己是正当防卫,却被一审法院认定为故意伤害罪,老板不服上诉:我好冤枉!

(案例来源:新闻报道,人物均为化名)

崔明是个生意人,老实本分勤奋努力,经过多年打拼,在西安市经营一家小超市,平时由姑父为他看店,没想到却因几个鸡蛋,给自己带来天大麻烦,还险些为此身陷囹圄。

事发当天下午,崔明突然接到姑父电话,称有人闹事砸店,崔明十分震惊,自己只是小本生意,和别人往日无怨近日无仇,谁会如此嚣张断人财路?

得到消息后,崔明第一时间通知了他父亲,两人很快赶到店里,从姑父口中,崔明得知事情的来龙去脉,原来,下午有一老人来买鸡蛋,因此和值班店员起争执。

老人认为,店员卖给他的鸡蛋不新鲜,不是当天产的蛋,店里故意把新鲜鸡蛋和旧鸡蛋混淆;店员却表示,鸡蛋一直是这么卖,并没有刻意为之。

这位老人是卢大爷,向来横行霸道,见店员敢和自己顶嘴,直言这家店是黑店,店员反唇相讥,卢大爷怒气冲冲离开,不久后带着儿子回来,店就是被他儿子卢勇所砸。

从监控视频可以看出,砸店的共有两名黑衣男子,两人到店以后,二话不说就开始砸,先是把电子秤狠狠摔在地上,然后用脚乱踢,店里的菜散落一地。

显然,卢勇这是带人来店里报仇,好为他父亲卢大爷出气,他们不仅砸店,还对崔明姑父一顿威胁,姑父这才电话通知崔明,请他帮忙解决此事。

崔明毕竟是做生意的,想着和气生财,家人商量后,决定大事化小,想着赔礼道歉、化解矛盾,打听到卢勇等人在酒店吃饭后,他亲自赶过去调解。

崔明告知卢勇来意后,希望就此和解,谁知卢勇却根本不听,非要那位店员亲自过来道歉,但那位店员知道自己已经得罪人,当天就跑回老家,崔明根本无法联系。

事已至此,崔明也无法解决,毕竟惹事的人不在,卢勇的要求不可能满足,崔明本以为此事就此了结,没想到当天晚上再起波澜。

当天晚上17时许,超市内突然进来5名大汉,每个人都一身酒气,其中一人正是卢勇,崔明一看便知,这伙人恐怕来者不善。

这群人一进来,就声称要把全店的东西都买下,崔明觉得他们不怀好意,显然不是来买东西,果然没说几句话,5人就开始动手打砸。

崔明怕惹出事端,一开始低声下气,请求5人离开未果,便先让父亲和妻子带着两个孩子躲到后院,他在经过厨房时,拿起一把菜刀以备不时之需。

崔明手提菜刀,严厉告诫5人赶紧离开,但卢勇等人觉得他是虚张声势,仗着己方人多势重,根本不把他放在眼里,五人中的冯军拿起糖果盒,朝着崔明狠狠砸过去。

其他人也纷纷效仿,随手拿起货物就朝崔明乱扔一气,超市遍地狼藉、损失惨重,这下彻底惹怒崔明,他拿起菜刀冲向5人。

冯军等人觉得没想到,之前低眉顺眼的老板,居然会有这种胆量,一时之间5人乱作一团,只能一味躲避,混乱中冯军被砍中腰部,张某被砍中面部。

见到2人挂彩,5人吓得赶紧逃离超市,不过,他们并未走远,崔明拿着菜刀守在店门口,警告他们不要再惹事,此时冯军突然捡起一块树墩狠狠砸向崔明。

幸亏崔明眼疾手快,才被他顺利躲过,不过他身后的玻璃门则没这么幸运,被砸中后碎落一地,让崔明后怕不已,邻居见状赶紧拨打110和120。

事后经鉴定,冯军和张某均为轻伤二级,冯军身上的刀伤长约15厘米,卢勇等5人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拘留10到15日不等,崔明则因涉嫌故意伤害被立案调查。

调查过程中,张某辩称自己没有动手打砸,也未攻击崔明,检方认定崔明对行为虽有防卫性质,却超过必要限度,故以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可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冯军只是扔糖盒,崔明却拿刀砍人,属于防卫过当,宣判其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刑事处罚。

虽然如此宣判,崔明无需坐牢,可却会留下案底,听到结果的那一刻,崔明整个人都是蒙的,明明自己被人挑衅欺辱在先,显然是正当防卫,怎么会变成故意伤害?

况且虽然没有量刑,可一旦留下案底,对自己的名声有不利影响,也会影响孩子的政审,于是崔明提起上诉,案件的关键争议,就在于防卫限度问题。

刑法第20条第2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第3款则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适用无限当防卫。

二审法院仔细研究卷宗后,认定崔明的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但与一审不同的是,二审法官认为,卢勇等人的不法侵害虽然中间有所停顿,但整体上连续且升级,具有一定危害性。

站在崔明的立场上,他以一人之力对抗五个人,还让老弱妇孺躲进后院,可见心中十分恐惧和无助,寡不敌众时持刀防卫是人之常情。

最终,二审法院认定一审法院法律适用错误,改判崔明无罪,此案总算彻底告终!

对此,你怎么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