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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研究》2023年第3期要目

【专稿】

1.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的鸿篇巨制

黄惠康(3)

2.WTO安全例外条款:实践演进、路径选择与中国因应

李晓玲(25)

3.新冠危机下TRIPS协定豁免的法律争议与中国应对

彭亚媛、马忠法(49)

4.中国数据跨境调取路径探析

——以数据相关主体和存储路径为视角

魏求月(73)

5.论中国涉外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之重构

刘阳(87)

6.论航天器国籍制度的建立

王国语、吴清颖(107)

7.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相关制度与规则探讨

徐国建(124)

8.欧盟法与国际法视角下欧盟对外关系的新实践和新挑战

商震(145)

【专稿】

1.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的鸿篇巨制

作者:黄惠康(国家高端智库武汉大学国际法治研究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外交部国际法咨询委员会)

内容提要:党的十八大开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中国外交进入了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这是中国发展新的历史方位。新时代十年,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波澜壮阔,风生水起,鸿篇巨制徐徐展开,取得了全方位开创性历史成就,其中包括但不限于: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入宪;共建“一带一路”行稳致远;向海兴国“蓝色外交”扎实推进;应对气候变化“绿色外交”引领发展新潮流;境外追逃追赃“红色外交”驰而不息;全方位外交布局日臻完善;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理论建树卓著。中国特色大国法律外交为国际法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为国际法的发展进步作出重大贡献。迈向新征程,中国法律外交将一秉初衷,继续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有力的外交法律支撑。

关键词:新时代十年;二十大报告;中国式现代化;中国特色大国外交;人类命运共同体

2.WTO安全例外条款:实践演进、路径选择与中国因应

作者:李晓玲(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WTO安全例外条款是近年来国际贸易政策研究的焦点问题。随着其核心概念“基本安全利益”从意指国防军事安全,扩张至地缘竞争和外交政策意义上的国家安全,安全例外成为大量出口管制和单边制裁的合法化理由,损害多边贸易体系的有效性。自2019年以来,WTO连续发布了俄罗斯运输限制措施案、沙特阿拉伯知识产权措施案、美国钢铝产品案及美国原产地标记措施案专家组报告,一致肯定涉安全例外争端的可裁判性。与此同时,有建议提出对涉安全例外争端适用非违反之诉或引入新的救济机制,通过补偿或授权报复,重建所涉成员在WTO协定下权利义务的平衡。该建议回避安全例外援引的正当性,且受影响方将无权要求撤销限制措施,不利于遏制单边主义。2023年1月,美国提出根据《马拉喀什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第9条,对安全例外条款作出权威解释。各成员在争端解决领域的交锋,将可能扩展至多边谈判。中国可根据争端解决领域的新发展,与倾向于约束安全例外的其他成员加强协调,推动严格援引安全例外的纪律,完善遏制单边主义措施的国际法律工具。

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安全例外;基本安全利益;可裁判性;非违反之诉

3.新冠危机下TRIPS协定豁免的法律争议与中国应对

作者:彭亚媛、马忠法(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江苏大学法学院,复旦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印度和南非提出的TRIPS协定豁免议案引发热议。现有的TRIPS协定弹性条款、安全例外以及过渡期条款适用条件严苛,无力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及今后类似的公共健康危机。而TRIPS协定豁免允许各成员暂停知识产权保护义务,并由其自行决定是否实施豁免以及豁免的具体范围。TRIPS协定豁免谈判经历了从“印度南非文本”到“欧盟文本”,再到“四方草案”以及最终《WTO决议》的历程,为TRIPS协定弹性条款的实施困难问题提供了临时性解决方案,既促进了强制许可制度的改革,也可激活“介入权”以促进药品可及性,更能推动世界卫生组织“新冠肺炎疫苗实施计划”的知识产权安排透明化和技术共享。中国主动宣布放弃享受豁免,彰显了“大国担当”。中国可考虑继续在制度和行动两方面作出贡献:在制度上,反对发达国家成员使用单边措施干预他国使用强制许可的自主权,并倡导TRIPS理事会采取动态标准认定“有资格进口的成员”,以改善《多哈宣言》机制僵化的局面;在行动上,通过构建全球公共健康技术转让框架来丰富“全球公共产品”倡议。

关键词:TRIPS协定;TRIPS协定豁免;知识产权豁免;新冠肺炎疫情;TRIPS协定弹性条款;强制许可

4.中国数据跨境调取路径探析

——以数据相关主体和存储路径为视角

作者:魏求月(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智能科技风险防控工信部重点实验室)

内容提要:特定情况下的数据跨境调取需要在传统的司法互助协定方式基础上补充其他路径。中国在坚持以双边司法互助协定和互惠原则为主要方式的基础上,应从国家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两个角度出发,探索更多灵活、便捷的数据跨境调取路径。从数据相关主体角度,当数据请求国拥有合法司法管辖权且获取数据对请求国审理司法案件具有利益时,或数据请求国对数据主体拥有属人管辖权且仅就该主体数据向中国提出请求时,中国原则上应允许调取数据。从数据存储路径角度,当仅在“完全数据本地云”模式下,中国作为数据存储地国时,才有必要结合数据请求国类型对他国数据请求进行实质审查,而在其他存储模式中,则应尊重先前的中立技术手段安排或允许在先存在的信托协议,由此排除部分不需要中国数据主管机关开展实质审查的数据调取请求,实现提高数据跨境调取效率、减轻审查压力、有效推进跨国司法审判的目的。

关键词:数据调取;个人信息保护;数据主权;数据存储;数据信托

5.论中国涉外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规则之重构

作者:刘阳(浙江理工大学法政学院)

内容提要:当今跨国务工人员数量庞大,涉外雇佣合同纠纷频发,但中国涉外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下文简称管辖权)规则暂付阙如,中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不同的方法确定涉外雇佣合同案件的管辖权连结点。其中,部分中国法院回归适用涉外一般合同管辖权规则,部分中国法院参照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条推导出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连结点。不同于涉外一般合同管辖权的理论基础,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的法理基础建立在公平理论、密切联系理论和公共利益理论之上。在具体规范构成上,域外发展趋势是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规则依起诉主体不同而采取区别制,即针对雇主诉雇员案件和雇员诉雇主案件的管辖权规则存在差异。中国未来应吸纳域外经验,增补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的单独规定,使之彻底剥离于涉外普通合同管辖权规则,同时还可避免采用“逆推型”管辖权体例而忽视弱者利益的保护。此外,中国还需要基于公共利益理论对涉外雇佣合同管辖权性质进行重新界定。在涉外雇佣合同客观性管辖权规则重构过程中,中国宜区分雇主诉雇员案件与雇员诉雇主案件,合理设置管辖权连结点。中国还应设置涉外雇佣合同协议管辖制度,以缓解雇员跨国诉诸司法的困境。

关键词:雇佣合同;国际民事裁判管辖权;保护弱者利益原则;雇员惯常工作地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涉外劳动纠纷

6.论航天器国籍制度的建立

作者:王国语、吴清颖(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北京理工大学空天政策与法律研究院,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

内容提要:不同于海洋法、航空法已建立了比较成熟的船舶、航空器国籍制度,国际空间法尚未建立航天器国籍制度。现有的以空间物体登记为基础的国际空间法管辖权体系,已不能完全满足快速发展的外层空间活动。航天器国籍登记制度的设计着眼于航天活动实践的发展和未来需要,尝试从确定外层空间活动的管辖权和损害赔偿制度等方面来推动外空法的发展。通过“国家立法—国际实践—国际立法”路径建立航天器国籍制度,不仅有助于弥补现有空间物体登记管辖权体系的不足,还可能发展出全新的外层空间管辖权体系以及进一步完善外空损害赔偿责任制度,并推动国际空间法从“义务本位”向“权利本位”转变。

关键词:航天器国籍;国籍登记;外空管辖权;国际空间法;权利本位

7.论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情势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相关制度与规则探讨

作者:徐国建(德国汉堡大学、上海政法学院国际法学院)

内容提要: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各国涉外司法实践的重要领域,在哪些情形中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可以或应该被拒绝承认和执行是非常重要的问题。2019年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下文简称《海牙判决公约》)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在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方面最为重要的国际立法之一,在国际社会确定了相关问题的最新且最为全面的制度与规则。《海牙判决公约》确立了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的5种情势,分别为被告未获适当通知、通过欺诈获取判决、违反公共政策、违反选择法院协议或信托文件中的法院选择以及外国法院判决和平行诉讼判决不一致。总体而言,《海牙判决公约》所确定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的系统规则和制度呈现出若干特征。首先,传统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和理由得到保留,且获得新的发展。其次,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得到尊重和维护。最后,在涉及平行诉讼问题上,《海牙判决公约》表现出应有的谦抑,给予符合一定条件的相冲突的他国或被请求国法院已决判决以及被申请国在先的未决平行诉讼以优先权,并赋予被请求国法院可以拒绝承认与执行原审法院判决的权力,从而妥善解决跨国诉讼中的平行诉讼问题。

关键词:海牙判决公约;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外国法院民商事判决;承认;执行;公共政策;选择法院协议;平行诉讼

8.欧盟法与国际法视角下欧盟对外关系的新实践和新挑战

作者:商震(外交部条法司)

内容提要:欧盟在对外关系实践中积极适用和塑造国际法,对区域国际法的发展以及不同法律体系的交叉应用等提出挑战。这些挑战是欧盟内部碎片化特征的外部表现,根源在于欧洲一体化的渐进性与不平衡性所累积的深层次结构性问题。自欧盟对外行动署成立以来,欧盟对外关系领域的实践不断丰富,影响力不断扩大。在此进程中,欧盟既积极适用国际法,也推动国际法的本土化,在一定程度上呈现出维护欧盟法“自治性”的趋势,在外交法、条约法等领域表现较为突出。这些对外关系的实践凸显欧盟法兼有所谓“超国家法”和国际法的特征,给国际法的解释、适用和发展带来不少新问题。

关键词:欧盟法;对外关系;外交法;条约法;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

《国际法研究》(双月刊)是中国第一本原创性国际法专业中文期刊,2014年5月创刊,单月15日出版发行。本刊前身是创刊于2006年的《国际法研究》集刊,共出版9卷。本刊的办刊宗旨为深入研究国际法领域的理论和实践,反映国内外国际法学发展的最新动态和重要成果,推动中国国际法学研究的繁荣发展。本刊诚挚邀请海内外专家学者赐稿,来稿可包括论文、译文、案例评析、书评等。

责任编辑 | 刘卓知

审核人员 | 张文硕 范阿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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