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
冤有头债有主
一人做事一人当
谁实施了行政违法行为就应查处谁
合法出借车辆涉嫌非法营运
车主受罚冤不冤?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1日,某市交通运输局在现场执法检查时,查获詹某驾驶邓某所有的小型普通客车从事客运经营,詹某无法出示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执法部门认为邓某构成非法营运违法行为,于2023年3月31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以及《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对邓某处以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罚款。
邓某不服,于2023年4月4日向某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以案涉车辆虽为邓某所有、但邓某已向执法部门表示系借与詹某到厦门接詹某孩子使用、对詹某从事营运行为不知情、且执法部门也未提供有关证明邓某有从事非法运营行为的证据之理由,认为执法部门对其行政处罚违法,请求撤销对其的行政处罚决定。
【审理情况】
复议机构经审理认为:邓某借车给持有准驾车辆驾驶证的詹某到厦门接詹某孩子,系民事法律行为,符合法律规定。车主邓某对借车人詹某从事非法运营行为,在执法部门没有证据证明为邓某授意、同意或知情的情况下,邓某对詹某从事非法运营行为不存在过错,案涉非法运营行为应当由车辆实际使用者詹某承担违法责任。
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过程中坚持依法化解行政争议,充分向执法部门有关领导和参与复议的工作人员进行释法说理,执法部门充分认识到了自身执法错误,本着有错必纠原则,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邓某在执法部门作出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后,也积极配合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构对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决定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被申请人对行政复议结果均表示满意。
【法理解析】
《行政处罚法》第二条规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结合本案,违法主体是实际使用车辆的公民詹某,詹某存在无证从事客运经营的违法行为。涉案违法车辆所有权人为邓某,在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案涉工具所有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况下,执法部门没有明确证据仅因邓某为车辆所有权人而处罚邓某,存在违法主体认定错误问题。
《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本案中,执法部门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认识到错误,主动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并告知申请人邓某拟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
【典型意义】
在行政执法实践中,正确认定违法主体,是保证行政执法行为合法性的先决要件,违法主体一旦认定不清或者认定错误,将导致整个行政执法行为会因执法对象错误而不具有合法性,损害行政执法活动的严肃性和公正性,影响行政执法效率,增加行政执法成本。
来源:法治永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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