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贫乏的高中生活,繁重的课业占据了学生的绝大多数时间。

处于好动活泼的青春期少年们,也总是会寻找一些课外的娱乐活动,充实自己的生活,也能培养同学们之间的感情。

例如扳手腕,因为此项运动,不限场地,不需器材,是最常见的课外活动。

然而,就是如此常见的活动,却在山东东营二中发生了一场意外……

【案件回顾】

“啊!”

一声惨叫,划破了东营二中原本充满欢声笑语的课间。

“他的手好像不能动了快去找老师。”

只见人群中间,有一名姓邵同学的手臂,呈现不正常的弯曲弧度,其面部表情极度痛苦。

周遭的同学被这一变故吓的大气不敢出,也有学生冲出门外,寻求老师的帮助。

没过一会儿,老师急急忙忙地到达了班级,看到邵同学的样子,也来不及询问原委,立即打电话通知家长。

“唉,是邵同学的家长吗,邵同学受伤了,我准备带他去医院,你们也抓紧时间赶过来吧!”

很快,在班主任和家长的陪同之下,邵某被送到医院进行拍片检查。结果令人惊讶万分,他的左前臂粉碎性骨折。

谁都没想到,会是这样的结果,班主任暂时安抚好家长的情绪之后,也立即回到学校了解相关情况。

原来,在课间的时候,张同学主动邀请邵同学扳手腕,两人私下关系不错,而且青春期的男生都有些争强好胜的性格。

因此,邵某很爽快的答应,周围的同学也集聚过来,准备观看这精彩的比拼。

“一,二,三!”

三声令下,张某直接发力将邵某的手臂压了下去。几乎同时,邵某发出了一声惨叫。

了解完事情的原委之后,班主任通知了张某的家长,也将邵某的有关情况都一五一十的予以告知。

张某的家长得知此事之后,多次到医院看望邵某,并且对其家长表示了十分的歉意:“实在是对不起,我家小孩不懂事,为表达我们的歉意,愿意承担你家小孩的医药费。”

邵某在学校参保了学生意外险,经过先后两次的手术,报销了一部分,而且,张某的家长也非常负责地跑前跑后。

很快,邵某康复出院,而两方家长,也决定一同商议接下来的赔偿问题。

双方签订协议如下:

1、张某家长承担邵某医疗费,手术费,营养费等费用的50%。
2、事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待实际发生之后再行商议。

原本,谁都以为这件事情会到此为止,但是经过一段时间之后,邵某的父母发现了邵某的手臂由于发生过骨折,已经对平常的日常生活产生了影响。

邵某的父母认为,这种影响将会可能会殃及自己孩子的未来的生活。因此向张某父母要求支付残疾补偿金。

可是,张某父母以双方协议中没有约定此项赔偿为由,并没有同意。

邵某见无法获得赔偿之后,便转身找学校以及保险公司,表示:“我家孩子是在学校受伤的,你们应该对我们负有监管不力的职责,必须给予赔偿金,保证我家孩子以后能正常生活。”

不过,学校也认为自己并无过错:“邵某是自己主动参与的扳手腕的活动,而非学校组织,而且,保险公司已经在应当承担范围之内,报销了邵某的手术费用。”

几番纠缠之下,邵某的父母并没有得到自己想要的结果,因此将三方都告上了法庭,要求张某、胜利二中共同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精神抚慰金等各项费用,合计143937.3元。

在几番充满火药气的法庭辩护之后,东营法院驳回了原告邵某一方的诉讼请求。

邵某家人不服,上诉至山东省中级人民法院。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判决符合事实以及法律规定,维持原判。

那法院是如何做出责任赔偿的界定呢?

【以案释法】

1、邵某的受伤是否是张某的责任?

邵某受伤的因果关系不说自明,是因为扳手腕导致的手臂骨折的事实是无可争议的。但是在过错责任分配上有不同的看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活动组织者的责任适用本法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至第一千二百零一条的规定。
该条规定称之为自陷风险原则。在学理上称为原因自由行为。
任何体育活动都存在一定的风险性,并且参与者根据常识应该明确知道该风险的存在,自愿参与的行为也即表示参加者对可能会发生的风险后果,明知且自行承担。
这就叫原因自由行为,因为受害者自愿将自己置于危险之中,作为一个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承担可能带来的任何结果。

本案中,虽然是张某主动邀请邵某进行扳手腕比赛,但是邵某并没有拒绝,因此法院推定邵某在主观上默认接受了该行为可能会带来的危险。

因此即使是张某主动,但是并没有强迫邵某,邵某完全是出于自愿。而且张某本身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的情况。

法院最终判定张某无过错,邵某骨折的后果应该自行承担。

2、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民法典》一千二百零一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于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邵某的父母认为学校疏于管理才导致的意外发生,但是本次扳手腕的活动并非学校组织,且该行为是违反学校安全规定的。

现实生活中,很多家长认为在学校发生的意外,学校就应该承担责任,但是学校的主要职责并不是管理学生,而是教书育人,学校无法对每个学生做到贴身保护,这也不是学校的主要职责。

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在此次事件之中,并没有管理上的疏忽,并且学校后续的处理也是十分及时且妥当的。因此法院认为学校并不存在过错。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残疾补偿?

邵某投保的是意外险,此次事件的发生,邵某本身对于危险的发生是有“承诺”的,且保险公司及已经在该承担的范围之内报销了邵某的手术费用。

其次,根据鉴定,邵某的伤残等级是最低等的十级伤残,对以后的劳动生活并不会产生太大的影响。再加上事后的积极康复训练,恢复原本的身体机能是没有问题的。

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

【案件反思】

该事件的发生虽然是极其偶然的,但是在学校发生的受伤事件数不胜数,与其事后进行问责,笔者认为作为父母应该加强对于子女的安全教育。

而不是等到事情发生之后,要求进行赔偿。

即使是能够得到赔偿,但是如果因此身体受到了严重损伤,那影响的是以后的人生,这是多少金钱都换不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