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正式实行,同日最高院出台了配套的司法解释,相应的《婚姻法》、《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全部失效。因为《民法典》以及《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与之前的《婚姻法》和三部司法解释规定上有所区别,导致了实践中案件审理结果在2021年前后有很大的区别——本文结合近两年来的司法实践,对“婚内父母出资买房,登记在子女名下,离婚如何分割”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需要明确的是,对于父母出资买房的问题法院审判结果往往差异很大,这是因为每位当事人诉讼时的策略、诉讼角度不同并且法官存在比较大的裁量空间导致的,再加上2021年前后法律的更改,类似问题的解决更加复杂。父母在买房时为子女支出的资金有两种常见的性质——要么赠与给子女,要么是对子女的借款,两种诉讼角度,产生的法律结果完全不同。《民法典》主要更改的是,有关婚内赠与的认定。

一、《民法典》生效前:父母出资一般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单独赠与,出资将会影响最终分配数额。

《民法典》生效前,父母一方部分出资可能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法院会考虑结婚时间、购房情况综合判断最终分割比例——出资多的一方占有的比例更大。《民法典》生效前,一般适用的是。

我们以北京法院公开的(2022)京03民终17422号案例为例,男女双方在2021年之前离婚,离婚时涉及到房产分割问题,2009年男女双方买房时房价为56万元,男女双方自行出资9万元,女方父亲出资45万元。最后北京法院综合双方结婚多年以及其他财产分割的情况,判定房屋归女方所有,女方支付房价30%的折价款给男方。

所以,这个阶段如果双方父母都有出资,出资比例还不同,一般出资结果影响最终房屋的分割比例。

二、《民法典》生效后,原则上父母婚内的出资认定为对夫妻的共同赠与,除非有证据明确证明属于单独赠与。

《民法典》生效后,删除双方父母出资情况下房产按份共有的规定,如果主张是赠与法院倾向于认定婚内的出资属于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赠的财产原则上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2021年后法院的审理实践,侧重于审查买房期间、买房后双方父母与子女之间是否存在相关协议,如果没有协议约定那么婚内的出资可能视为对双方共同的赠与。以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某案中男方父母出资了120万元购房,剩余房款来自夫妻双方,虽然男方出示了其一人签字的借条,但最后法院认为这120万元属于对双方的赠与,房产最终是按照一人一半的份额进行的分割。

以上是有关父母出资部分进行购房,但是针对一方父母全款出资,婚内购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购房方式,虽然《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删除了《婚姻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但是结合秦嘉泽律师团队的经验以及最高院法官有关论述,这种情形下普遍仍然会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

三、父母出资并不一定都是赠与——可以主张为借款。

实践中最常遇见的房产分歧有两种:

第一种是父母支付的购房款一方认为是对双方的赠予,另一方认为是对单方的赠予,从而影响房屋的分割比例。

第二种是一方认为这笔钱属于赠予,但另一方认为属于父母对子女的借款,如果认为父母支付的部分购房款属于借款,则房屋仍然属于共同财产就现值平均分割,但是父母支付的资金需要男女双方共同承担偿还责任。

我们以最高院出版的2023优秀案例为例进行说明,在本案中,男方父母出资了首付以及后续还贷、装修等共计88万元,同时夫妻婚内男方父母还替两人偿还了贷款31万元,男方父母没有选择和男方一起在离婚财产分割中认定以上资金属于对单方的赠予还是双方的赠予,而是转头起诉两人要求偿还借款,认为所有资金(119万元)都属于借款,最终法院判决男女双方一人偿还一半。

到底是赠予还是借款,要根据房价上涨情况,出资当时的各方的意愿,是否还能找到相关证据,综合判断哪种情况下利益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