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地,一货车司机与一轿车因行驶过程中产生纠纷,轿车人多势众,不断敲打车门要求货车司机下车,情急之下货车司机直接发动车辆,在起步过程中直接将轿车方的2名男子从车头处卷入了车底,具体伤情不明。
据网传视频显示,一辆大货车和一辆轿车在行驶途中,初始时,大货车在前方行使,由于路相对较窄,轿车欲超车,感觉大货车开的太慢,便不断鸣笛要求货车靠边行驶。
但货车司机可能是出于安全考虑并未及时的让出道路,引发轿车人员的不满,直到道路相对宽敞一些,大货车才慢慢靠右,给轿车留出了超车的空间。
谁知轿车超过去后,慢慢的将大货车给别停了,从车上下来了5人,两男三女均面带怒色口吐芬芳,其中两名年轻男子不断的踹大货车的门,试图让司机下车理论。
大货车司机见状,不敢下车,发动车辆后,意图吓退两名男子,谁知不知怎么想的,两名男子以为货车司机要跑,竟然直接绕到了大货车车头位置试图阻拦。
不料该两名男子直接被卷入到了车底,而大货车司机又向前走了几米才停了下来,视频至此结束,也不知道两名卷入车底的男子伤势到底如何。
视频曝光后,网友们议论纷纷,有的称路怒害死人,一方赌定货车司机不敢撞,用身体做肉盾,而另一方惊吓过度,造成了悲剧。
还有的表示,虽然轿车人员有些过分,仗着人多拦车威胁,但大货车司机直接开车碾压对方的行为是不是构成故意杀人罪呢?
网友们都站在不同的角度阐明了自己的观点,说的也都非常有道理,那么从法律层面该如何分析呢?
首先,黑色轿车的5人拦截大货车司机,并采取辱骂、踢踹车门等行为,属于寻衅滋事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可分别处以行政或刑事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具体本案而言,轿车上的5人的行为最低构成行政处罚,其中两名男子的行为甚至可以被刑事处罚。
其次,大货车司机的行为构成何种罪,应当依据其行为当时的主观状态而定,如果其主观上只想不计后果的逃离现场,那么对结果的发生,应当认定其属于间接故意,承担故意杀人的责任,至于既遂还是未遂要以两名男子的结果而定。
如果大货车司机未意识到或者未充分意识到两名轿车男子见车发动了还不躲闪,那么其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据此,大货车司机应承担过失致人伤亡的责任。
第三,如果大货车司机主观上不具有故意,只想避免受到直接伤害,而缓慢发动车辆,则货车司机可主张紧急避险减轻处罚,至于两名男子或伤或亡的结果,可适用避险过当的责任。
《刑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最后,笔者认为,不论结果如何都不应该带着情绪开车,应当争做文明行车的参与者,而不应像本案中的两车一样,否则可能会承受无法承受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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