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结合商标评审工作实际新增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并发布了《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该解读整体从制定思路及考虑因素、规范的具体内容角度解读了商标评审案件中止情形,以利于合法权利人在评审阶段扫清申请中“不应当”的注册阻碍。

下文将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针对商标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进行理解和应用的分享。

中止的原则

遵循“必要性”原则。

只有评审案件相关商标的权利状态对审理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才会考虑是否中止审理。例如:全部引证商标均具有变更、转让、到期未续展、注销、撤回等情况,则应当中止审理。

中止的情形[1]

该规范规定了七种明确应当中止的情形和三种视具体案情可以中止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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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的程序和要求

结合规范和解读内容,对于评审案件中止的相关程序,我们梳理如下:

① 时间要求:在评审案件中申请中止审理应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提出,原则上不晚于申请之日起的三个月补充材料期间提出。

② 主动要求:对于涉及申请适用中止情形的,原则上需要积极主动的提出请求。尤其对于情形7,需要驳回复审案件申请人提出明确中止审理请求,可以在驳回复审理由中一并提出。

③ 明确要求:中止请求应书面提出。在提出中止申请时,需明确说明申请人所采取清除权利障碍的行动,以及涉案商标的注册号、程序进展、商标状态、案件相关性等事实情况。

④ 解除要求:中止申请的请求人,应主动申请解除中止。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申请人应主动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申请解除中止。待审查员确认中止情形消除后,会按照评审时的事实状态进行审理。

鉴于此,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对于合法权利人是一大利好消息。明确提及的十大中止的情形会给合法权利人带来程序和经济的节省,在充分了解制度的前提下,合理利用程序和制度降低商标授权的负担,同时达成最有益的结果。

参考资料:

[1] 具体情形源于,《评审案件中止情形规范》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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