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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社会之下,性骚扰早已经进入法律的规制范围之内,但是仍有一些猥琐之人,对女性发起性骚扰行为,触及法律的底线。

作为女性,懂得保护自己已经变得十分重要。但是,一旦过程中发生意外,又会有一些牵扯不清的纠纷……

【案件摘要】

这天,潘女士应邀参加公司组织的员工聚会。聚会结束后已经到深夜,公交车停运,而且附近没有出租车,她决定走路回去。

可是,一个女孩子,深更半夜走夜路,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危险,而这也让潘女士害怕不已。

突然,同事王某出现,说:“天已经很晚了,你一个人走会不会有危险啊?”

潘女士更加紧张,呆在原地,突然想到王某曾说过跟自己住在同一片区域,便试探性地问:“王哥,咱们顺路,能不能一起回去啊?”

王某在工作中也没少和潘女士接触,两个人已经很熟络了。王某虽然已经年过五十,但是仍然垂涎潘女士的美色,甚至在日常工作中,经常盯着对方看。

可是,潘女士并不知道这一切。

因此,当潘女士主动邀请,让王某顿时心花怒放,心想:“潘女士邀我一起回家,是不是有啥想法呀!”

王某满口答应,心里乐开了花。

在开始的时候,王某还算正常。慢慢地走着走着,路变得有些偏僻了起来,路上的行人也少的可怜。他的眼神也变得奇怪了起来,最后在酒精的刺激下,突然抱住潘女士,试图亲吻。

潘女士见状,赶紧挣脱开来。

出于同事关系,并且两个人以后还有交际,照顾到对方的面子,她对王某说:“王哥,你喝醉,别这样,我很害怕。”

王某也赶紧松开了手,并向潘女士道歉。

可是过了不久,王某突然又扑了过来,抱住了潘女士,而潘女士赶紧挣扎开来。

在一路上,王某反反复复多次这样,不过,都被潘女士挣脱开了。

在两人走到离家不远的那条公路上时,王某又一次向潘女士袭来,这次使出的劲非常大,潘女士变得更加紧张,一边向后退,一边使劲推开王某。

可是,这次却出现了意外。

王某不知道什么原因没有站稳,直直的摔下去,没了动静。

潘女士也吓坏了,对着王某喊了几句:王哥,你怎么了?醒醒!”

可是,王某依然没有动静。潘女士凑近地看了下,发现对方的脑部在出血。

潘女士吓坏了,赶紧给自己的朋友打电话。

在朋友的帮助下,她将王某送到最近的诊所治疗,该诊所发现伤势很严重,很可能已经损伤脑子,又赶紧将王某送去大医院。

然而,大医院经过抢救和治疗,最终也没有挽回王某的性命。十几天后,他不治身亡。

虽然潘女士并不喜欢王某,但是也不希望王某死亡,而且自己只是想推开,并不希望这样子的事情发生。

为此,她陷入深深地自责当中。

在王某住院期间,潘女士不断来医院探望,并主动向王某家人进行补偿。

可是,王家人却并不接受对方的补偿,甚至其儿子得知后第一时间,向当地公安局报案。

很快,公安局以潘女士具有过失致人重伤的嫌疑,对这起案件立案调查。侦查终结后,将该案件移送到当地检察院审查起诉。

幸运的是,当地检察院经过反复的调查核实,认为潘女士是出于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会做出将王某推开的动作,而且,在当时的那种紧张的情绪下,潘女士主观上并不能预料到自己出于保护自己的这一行为会伤害到王某。

检察院判定这是意外事件,而潘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并不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当地检察院对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王某家属眼看追究潘女士的刑事责任不成,就想以民事案件追究潘女士的民事责任,企图让潘女士赔偿经济损失,便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院受理了此案,经过审理,也并不支持王某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王某确实对潘女士实施性骚扰,潘女士是正当防卫

最终判决潘女士不承担法律责任。

【以案释法】

一、为什么说潘女士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
关于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包括起因条件:必须是现实的不法侵害;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中;主观条件:是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对象条件:是针对不法侵害人而实施的不法侵害;限度条件:采取正当防卫行为,必须不能超过必要限度。

王某作为一个完全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虽然当时的他是醉酒状态,但是,醉酒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

而且,王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清醒的时候就应该能够预料到自己喝醉酒后自己是一个什么状态,然而他仍将自己喝醉,那么对醉酒之后的行为也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最后,根据当时的情况,潘女士和王某两个人之间力量悬殊,再加上王某紧紧抱住潘女士。

对于潘女士而言,自身的人身权正在遭受现实的、紧迫的侵害,完全是出于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对王某实施的制止其不法侵害的行为。

况且,潘女士只是将王某推开,并没有实施其他的动作,其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防卫过当。并且她在发现王某倒地之后,并没有袖手旁观,一走了之,而及时将王某送到医院。没有耽误治疗。

所以,潘女士的行为既属于刑法上的正当防卫,也属于民法上的正当防卫。不用对王某的死亡承担法律责任。

二、王某的行为是否属于性骚扰,关于性骚扰有哪些表现。

性骚扰指违背他人意志,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具有性本质内容的、不受欢迎的侵权行为,该行为使当事人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不友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2021年,妇联、教育局、公安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深圳市防治性骚扰行为指南》填补了对性骚扰定义的空白:“性骚扰”主要表现形式包括言语、文字、图像、肢体等形式。
言语方面,当面评论一个人身体的敏感部位;不受欢迎的性挑逗;与性有关的下流笑话,以及其他不受欢迎与性相关的言语。
文字和图像方面,多次发送带有淫秽、侮辱内容的信件、手机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传真,以及发送或展示色情图片和物品等。
肢体行为方面,列举不受欢迎的肢体接触包括拍、捏、抚摸、亲吻、搂抱、爱抚或不恰当的触摸敏感部位;要求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使用与工作相关的威胁或奖励要求性支持;对他人做出猥亵动作,甚至暴露其性器官等。

在本案中,王某对潘女士的性骚扰主要表现在肢体方面,对潘女士搂抱,亲吻,爱抚等行为使潘女士受到冒犯、胁迫、羞辱,导致了不良的心理感受或敌意。符合构成性骚扰的条件。

关于性骚扰的法律后果: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猥亵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因此,倘若王某没有因此而死亡的话,王某还需要因为对潘女士的性骚扰行为,而对潘女士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三、为什么检察院认为潘女士的行为属于意外事件?

最初,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对潘女士展开立案调查。将案件移送到检察院。最终检察院以该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做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那么可以通过分析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的区别可以得出为什么检察院认为属于意外事件。

过失犯罪和意外事件分别规定在《刑法》的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
《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刑法》第十六条规定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
过失犯罪是行为人具有预见的义务和预见的能力,但是,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危害社会的结果,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导致结果的发生。
意外事件是行为人不能给预见危害结果,主观上完全没有能力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客观上也缺乏预见的条件。

在本案件中,潘女士在当时法益面临着十分紧迫的危害的时候,完全不能够预见到自己挣脱王某伤害的行为会导致王某的死亡结果发生。因此,不负主要责任,

【案件反思】

在当今社会中,性骚扰者依然十分猖狂,作为女性,面对他人的性骚扰行为,千万不能有丝毫犹豫,勇敢反抗,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敢于发声,及时向他人寻求帮助;还要记得保存好证据。

面对不法分子要做到零容忍,不给对方任何可乘之机,同时也要保护自己不受到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