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姚荣武,山东大学法学学士,复旦大学法学硕士,15年刑事司法工作经验,10年律师经验,上海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一、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构成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其主要依据的法律条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假造、变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或者出售、购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金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抵扣税款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按照刑法规定,虚开增值税发票的构成,必须具备以下三个要素:

1.主体要素:主体通常是指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的单位或个人,且通常从事贸易活动或者服务行业,有获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和义务。

主体方面的表现形式: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依法有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其中,单位主体是企业、机关、社会组织、军队等各类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对于个人主体,一般是指这些单位的负责人或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有权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个人。

比如案例A,商业公司X的负责人,利用其单位的名义,为其他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以此来非法获利。

2.客体要素:虚开的对象必须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发票是国家税务总局为了规范增值税的征收,专门设计并印制的一种税款凭证。

3.行为要素:行为表现形式一般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出售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使用这些发票抵扣税款。

行为方面的具体表现形式:

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伪造、出售或者使用虚假的增值税发票。一般情况下,行为人会伪造一些不存在的交易行为或者虚假的交易金额,然后基于这些虚假信息开具增值税发票。此类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税收,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

以案例B为例,公司Y通过伪造一系列不存在的交易行为,虚开了大量的增值税发票,为自己获取了不正当的经济利益。

二、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立案标准

对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主要参考的是《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

1.根据这个解释,如果单笔或累计虚开的税额达到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抵扣税款金额较大",可以立案侦查。并且,如果单笔或累计虚开的税额达到人民币五百万元以上的,可以视为"抵扣税款金额巨大",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另外,不论虚开的税额多少,只要有其他严重情节或者特别严重情节的,也可以立案侦查。例如,为逃避税款,大量虚开或者连续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与他人串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的;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名义,骗取他人财物的等情况。

3.当以下情形满足时,可以立案:

(1)金额标准:对于一次性或者累计虚开发票金额达到一定数额的行为,可以立案。例如,一次性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十万元,或者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虚开发票金额达到五十万元,都可以立案。

(2)情节严重:即使虚开发票的金额没有达到上述标准,但如果行为人反复作案,或者作案手段特别恶劣,或者行为造成了特别重大的社会影响,也可以立案。

举例来说,案例C中,公司Z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虚开发票金额达到四十万元,虽然没有达到五十万元的立案标准,但由于其在连续的六个月内每月都有虚开发票的行为,造成了社会公众对税收制度的严重不信任,因此,侦查机关依法对其立案。

三、虚开增值税发票的量刑

量刑是决定罪行的严重性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重要步骤。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中,法律已经明确给出了具体的规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发票,用于骗取税款,抵扣税款金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金;抵扣税款金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在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中,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

(1)虚开的数量:虚开的数量越多,其犯罪性质越严重,应予以更重的刑罚。

(2)虚开的金额:虚开的金额越高,其犯罪性质越严重,应予以更重的刑罚。

(3)犯罪的动机:如果是为了逃避税款而虚开,其犯罪性质更严重,应予以更重的刑罚。

3.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从轻、减轻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首情节:如果被告人在被查处前主动向税务机关或者公安机关自首,说明其虚开的情况,可以视为自首,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悔罪情节:如果被告人能够诚实悔罪,积极补税,并取得税务机关的谅解,可以视为有悔罪表现,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揭发他人犯罪情节:如果被告人揭发他人同类犯罪,对查处其他犯罪起到积极作用的,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注意,这些只是在量刑时应该考虑的因素,具体的量刑结果还需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和法律的相关规定来决定。此外,这也是对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进行量刑时,通常应当考虑的一些重要因素和可能的从轻、减轻情形。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情形的案例分析

为了更深入理解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及从轻、减轻情形,让我们来看一些具体的案例:

案例1:积极退赃、退税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在案发后,该公司主动退赃,积极配合调查,照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因为该公司的行为属于自首,且退赃退税,积极改正错误,因此,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案例2:构成共犯可加重处罚

某公司的财务和销售人员串通,虚开增值税发票,金额在百万元以上。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和销售人员的行为构成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共犯应当加重处罚。

在量刑的具体情况上,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且属于情节严重的,应当以假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金额在一百万元以上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案例3:涉案金额达到立案标准

A公司以虚假交易的方式,虚开增值税发票总额达到50万元。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金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当立案侦查。因此,A公司的行为触及立案标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4:涉案金额低于立案标准,但属于累犯

B公司虚开增值税发票,累计金额为80万元,但由于是在五年之内再次犯罪,即使金额低于一百万元的严重标准,也应依法立案侦查。因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虚开增值税发票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累犯即使金额低于一百万元,也应当以假帐罪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