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一女子遭快递员性侵40分钟,嚎啕大哭:他像野兽一样

公民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但是法律不是实时的,不是万能的,它存在滞后性,这种滞后是理论上的滞后,也是实践中的一种滞后,无法在公民受到侵害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在受到不法侵害时,我们需要冷静心态,尽自己的能力保护自己。

单亲妈妈孤身居家陈某的老家是河南省的一个小县城,高中毕业以后就跟随父母到了浙江务工,父母在当地的一个服装加工厂里上班,家里有一个弟弟在老家上学,陈某后来经过亲戚介绍,就和一个同在浙江工作的男人相亲认识。

男人也是陈某的同乡,二人不久就结了婚,男人是一个出租车司机,工作经常会加班到深夜,陈某勤快贤惠,总是会做好饭菜等待丈夫回家,婚后的两人生活也算十分的甜蜜快乐。

不久,二人就有了一个儿子,为了家庭能有更好的生活条件,男人基本不会休息,努力工作赚钱,一次晚上加班的时候,男人的出租车与一个司机醉酒驾车的货车相撞发生了车祸,男人不幸离世。

只留下了女人和儿子,儿子即将上小学,陈某就准备等到儿子到了入学年龄以后就带着儿子回到老家生活,陈某的父母在去年就搬回了老家,不再想继续生活在这个伤心之地的陈某准备等到儿子的学前班放假就搬回去。

等到了放假的时候,陈某正在打包行李准备用快递发回老家,联系了附近的一家快递公司,与公司的工作人员约定了上门取货的时间。

但是一场可怕的遭遇即将发生在陈某身上。

快递员爆发兽行接到陈某电话的快递公司安排了附近的快递网点的快递员,告知了陈某的取货地址。

前来取货的快递员是周某,周某刚刚入职这家快递公司,周某早早就辍学回家,后来在很多地方干过临时工,但因为各种原因都没有长久干下去,平日里的周某不务正业,经常会因为违法行为被警察拘留,可以称得上劣迹斑斑。

刚入职没多久的周某很快就被快递网点派去接收陈某的快递物品,因为陈某住在四楼,此前已经电话联系过快递网点,告知其需要快递员上门帮忙搬运物品下楼。

周某找到客户陈某的房间,此时的陈某正在收拾东西,身上穿的短袖早已经被汗水浸湿,粘连在身体上,陈某此时年近29岁,因为平日里注重保养,喜欢运动,身材还是保持的非常好,看到如此画面的周某顿时浮想联翩,内心躁动。

周某眼看屋中没有第三个人,邪恶的想法立即准备实施,周某先关上了房门并且反锁,看到周某举动的陈某立即察觉到不对劲,此时的周某已经扑了上来,陈某惊慌失措的大叫,但是却被周某捂住了嘴巴。

周某对陈某上下其手,四处乱摸乱扣,肆意侵犯着陈某的身体,周某的内心邪恶欲望得到极大的满足。准备进行进一步的侵犯行为。

此时的陈某觉得难以摆脱,头脑飞速运转,等到周某发觉陈某不再挣扎的时候,就试探性松开捂住陈某嘴巴的手,果然陈某不再大喊,周某顺势就要脱下自己的衣服。

此时,陈某开口说自己可以配合周某,但是要求周某必须戴上避孕工具,但是屋里没有,陈某就让周某下楼去买,周某只好穿上衣服下楼购买。

走之前,周某脱光了陈某的衣服,并且拿走了她的手机和房门钥匙,然后把陈某反锁在了屋子里,方便周某回来继续对其实施侵犯。

看到周某暂时离开后,陈某立即回到卧室,拿出了备用手机,拨打了报警电话,并且在窗户处大声呼救,很快楼下就有行人注意到了陈某的呼救,了解清楚状况后,几个年轻力壮的男子就在陈某楼下埋伏了起来。

等到周某买完避孕工具回到陈某楼下,立即就被从四周冲出来的人制服,几分钟后警察也赶到了现场,带走了犯罪嫌疑人周某。

快递公司敷衍道歉终于获救的陈某顿时如释重负,嚎啕大哭了起来,一个单亲妈妈独自生活在失去丈夫的痛苦之地,就在即将离开这里时,又遭遇到歹徒对其图谋不轨并且让其险些得逞,一时间所有的痛苦和辛酸都涌上了心头。

得知此事的快递公司只是让当地的快递网点的负责人登门对陈某赔礼道歉,说了几句场面话后就扬长离去,留下了独自哭泣的陈某。

不甘心如此的陈某把此事公布到了社交媒体的账号上,一时间引发了网上的激烈议论,网友们纷纷指责快递公司用人不当,处理事件敷衍了事,推卸责任。

一时间的舆论压力陡然增大,该快递公司的区域经理携带一众保健营养品,带着几个快递公司的负责人前来陈某家中正式道歉,并表示会承担陈某的精神损失费,积极配合警方的案件调查,免费处理运送陈某的货物。

法律分析本案中主要的关注点就是周某对陈某实施侵犯行为,其实施的这些行为应该如何定性,应当认定何种罪名,如何量刑?

结合实际情况而言,本案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是为了实施对陈某的强奸行为,但是在行为实施过程中,被陈某假借需要使用避孕工具为由,暂时支开了正在实施犯罪行为周某,并在此期间救助路人并且拨打了报警电话。

在周某购买完避孕工具后,就立即被路人制服,并且被警察抓走。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已经着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因为犯罪分子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而导致犯罪行为没有完成的,这种形态称之为犯罪未遂。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正是为了能顺利实施强奸行为,而听信了被害人陈某的购买避孕工具的谎言,最终导致了周某没有完成自己的犯罪行为,这种犯罪形态就是属于犯罪未遂。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手段对妇女实施强奸行为的,将会被判处三年到十年的有期徒刑刑罚,存在严重情节的,可能会被判处十年以上以至于死刑的刑罚。

本案中的犯罪嫌疑人周某的主观意图就是对陈某实施强奸行为,并且已经着手实施,因为想要顺利实施强奸而被支开购买避孕工具,综合上述法条,犯罪嫌疑人周某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强奸罪的未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