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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诉罢访协议》是什么?能告吗?北京京康律师事务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学物权与土地制度研究所联席所长史西宁律师为您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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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信访人的诉求通常已经无法通过正常的法定救济途径得到解决。但为何信访处理部门会和信访人签署一份《息诉罢访协议》,又去满足信访人全部或部分的诉求呢?这大多数情况都是信访人重复信访、缠访闹访严重,影响社会秩序,浪费行政资源或司法资源,使得信访处理部门不得不作出妥协,通过满足信访人一定的诉求,求得信访人不再信访诉讼的承诺,可以说是“法外施仁”。《息诉罢访协议》,其实就是信访处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结果。

对于行政机关信访处理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就针对湖北高院的请示,作出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不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受理信访事项的行政管理机关以及镇(乡)人民政府作出的处理意见或者不再受理决定而提起的行政诉讼人民法院是否受理的批复》,认为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根据《信访条例》作出的处理意见、复查意见、复核意见和不再受理决定,信访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事实上,如果真把把《息诉罢访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可能存在几点争议无法自圆其说。

第一,《息诉罢访协议》将原本不能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事项得以终结,却通过《息诉罢访协议》再次进入了诉讼的轨道,实际上是热衷于手段,忘记了目的。

第二,将信访处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纳入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违背了《信访条例》及最高院司法答复确定的,不服信访,只能向信访处理部门的上级部门逐级复查复核的现行法律规定。

第三,实践中和信访人签署《息诉罢访协议》的信访处理部门并不局限于行政机关,经常还会有人民法院作为主体和信访人签署此类协议。行政机关和信访人签署的协议属于《息诉罢访协议》,司法机关和信访人签署的《息诉罢访协议》如何安放?

第四,检索有关《息诉罢访协议》作为行政协议处理的相关案例,我们发现此类案例或者以《息诉罢访协议》签署于2015年新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前被认为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或者认定不存在行政不作为而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几乎没有认定行政机关未履行《息诉罢访协议》构成违约或行政不作为的案例,可见,即使把《息诉罢访协议》认定为行政协议并且允许进入诉讼程序,对信访人救济的实际效果也微乎其微。

基于以上几点理由,可以认为,《息诉罢访协议》属于信访处理部门处理信访事项的行为,依法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史律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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