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融合履职,凝聚打击非法采矿合力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二批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引导各级检察机关继续加大办案力度,提升办案质效,加强与刑事检察以及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协作配合,通过共同履职形成对该领域违法犯罪的震慑态势。

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括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等10件。非法开采矿产资源主要表现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以探代采、超期开采等,违法形式多样、交叉。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也涉及对多种非法采矿行为的督促整治。如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就是针对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超出批准范围开采矿产资源的行为怠于履职,检察机关通过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职。

非法采矿领域案件常常牵涉较广,时间跨度大,违法行为人数多且构成刑事犯罪,不少案件还涉及黑恶势力,案件线索大部分来源于刑事案件,一个案件往往涉及很多被告。这批典型案例还体现了检察机关通过系列案的办理,采用多种监督方式,充分发挥行政公益诉讼和民事公益诉讼不同的职能优势,并且与刑事检察部门、公安机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等形成打击非法采矿的合力,充分体现检察融合履职作用。

记者了解到,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的非法采矿领域案件中非法采砂案例约占46%,此类违法行为存在相当的普遍性,这批案例中也有体现。此外,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从数据看,该领域刑附民公益诉讼案件的比例超过三分之一。最高检第八检察厅负责人介绍,这与非法采矿领域案件的特点有关,该领域案件多涉及刑事犯罪,案件线索多为公安机关或刑事检察部门移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占比较大也符合实际情况,这次发布的典型案例中刑附民案件占比为30%。

该负责人表示,为规范非法采矿领域办案流程,进一步提高办案质效,最高检近期将发布督促整治非法采矿检察公益诉讼案件办案指引,并结合办案指引的发布,加强培训和研究。

督促整治非法采矿

检察公益诉讼典型案例

(第二批)

目 录

1.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检察院诉王某某非法采矿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2.江西省萍乡市检察机关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3.河北省涉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非法采矿行政公益诉讼案

4.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督促治理洪水沉积砂及灾毁地复耕行政公益诉讼案

5.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6.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检察院督促保护矿产资源行政公益诉讼案

7.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诉左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8.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诉高某某、王某甲等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诉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10.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诉胡某某等人非法采砂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系列案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人民检察院彭某某等五十五人非法采矿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非法采砂 共同侵权 惩罚性赔偿 分批起诉

【要旨】

对于多人参与的非法采矿破坏生态行为,检察机关深入调查、分批起诉,准确认定共同侵权被告在各自侵权损害范围内按比例应承担的连带赔偿责任。同时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起破坏生态环境的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加大恶意损害生态环境行为的违法成本。

【基本案情】

2019年11月至2020年4月,彭某某等人出资购买四艘船并改造成吸砂泵船,形成了以彭某某为首、陆某某等人为固定成员、刘某某等人为一般参与者共五十五人的非法采砂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长期盘踞在安徽省芜湖市东梁山一带长江水域,大肆盗采江砂,形成集盗采、运输、销售为一体的非法产业链。案涉采砂水域有江豚等珍稀水生动物活动且毗连安徽省铜陵淡水豚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非法盗采威胁江豚生存环境。

【调查和诉讼】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芜湖经开区院)在履行审查批捕职责时获取该线索,刑事和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介入侦查,于2021年7月6日、2022年6月13日决定对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及周某等二十六人非法采矿违法行为分别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依法履行公告程序。

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

芜湖经开区院通过调取涉案刑事案件材料、走访调查、委托鉴定等方式,查明,彭某某等人非法采砂170048吨,价值4602996元。芜湖经开区院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非法采砂行为导致的江砂资源和河床结构等损失进行评估,经评估,非法采矿行为造成河床原始结构受损94550.07立方米,水源涵养减少50913.32立方米,建议采用工程手段恢复河床原始结构及水源涵养量,共需5149997元;造成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恢复费用90680元。

芜湖经开区院认为,彭某某犯罪集团非法采矿行为对国家自然资源造成巨大损害,严重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符合民法典关于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其中三名当事人因同起犯罪事实已在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被判令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依法应当排除在此次诉讼被告之外。另考虑刑事责任的免除并不能阻却民事责任的承担,依法将因犯罪数额未达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的八名当事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并厘清各被告侵权责任关系,为精准提出诉讼请求奠定了证据基础。

2021年11月18日,芜湖经开区院向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彭某某、陆某民等二十九人连带赔偿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5240677元、损害赔偿金数额10%惩罚性赔偿金524068元、评估费10000元;在安徽省省级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2022年3月25日,经开区人民法院判决支持检察机关全部诉讼请求。彭某某等五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全国人大代表、省人大代表观摩旁听庭审

2022年8月15日,芜湖经开区院向经开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周某等二十六人分别对各自参与的违法犯罪行为与已判决的彭某某等二十九人对案涉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及惩罚性赔偿金承担连带责任。经开区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针对非法采砂犯罪集团人数众多的特点,检察机关分批次提起刑事公诉和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保持案件完整性前提下依法及时惩罚罪犯,合理确定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将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予公诉、但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人列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精准追究违法行为人的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充分发挥民事公益诉讼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有关司法解释,以生态资源损失为基数提出破坏生态环境惩罚性赔偿诉讼请求,增加了非法采砂犯罪集团的违法犯罪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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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丨吴贻伙

来源丨最高人民检察院微信公众号

编辑丨李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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