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谷地里强奸杀人后将尸体掩埋至只剩一颗头颅露在外面,丈夫送儿子上学回来之后竟与妻子天人两隔,杀人凶手究竟是谁?

凶器上有他的指纹为何却将他无罪释放?五十多个小时不吃不喝终于认罪行,上了法庭却突然翻供,这又是为何?

随着法治的发展和法律的完善,冤假错案的数量较之以前已有大量减少,2012年这名坐了四年牢后才被释放的男性的故事该从何说起?

突然翻供,疑似警方严刑逼供?

突然翻供,疑似警方严刑逼供?

“哥,我没有杀人,她不是我杀的。”看到前来探望的哥哥,卢荣新终于委屈地哭了出来,他看上去面容憔悴,心力交瘁,十分疲惫。

“荣新,我和爸妈都相信你没有杀人,大家都很担心你,我们一定会为你主持公道的!你把那天发生的事如实跟哥说,我们给你找律师!”

哥哥担心地看着自己的弟弟,眼里也有了泪水。他们都知道卢荣新是被冤枉的,可是想要平反,谈何容易。

“警察找到我说锄头上有我的指纹,检查我的身体看见我身上有伤口就怀疑是我杀了她,但是那天我在村里喝酒你们都知道的啊。”他委屈地说道。

“审问的时候,我不承认,他们不给水我喝,饭也很少,还不让我睡觉,两三天不睡觉啊哥,我都不清醒了,迷迷糊糊的就在笔录上签字了。”

听了卢荣新的话,哥哥气得只想骂人,他明白自己一定要帮弟弟洗清嫌疑,不然这剩下的一家子人可怎么能接受啊。

根据卢荣欣的陈述我们能知道的是警方第一次传唤他是在案发后的第三天,警方搜查后认定他很有可能是犯罪嫌疑人,将他关押了起来。

当天夜晚被转移到其他地方,在这里被审问了三天,在这里留下了本案的前四份笔录,此时卢荣新还没有承认罪行,被放回家。

第二次被传唤又是三天后了,这次警方没有多说什么就把他带走了,那阵仗仿佛已经找到了能定罪的证据,正是这次传唤让卢荣欣有了四年的牢狱之灾。

来到警局之后,警方立刻展开了对他的审讯。

“案发当天,你身上的伤痕到底是哪来的?你说喝酒之后磕的,就这么巧?”

“被害人头部遭到重击过,我们在河边发现的锄头上怎么会有你的指纹?你不是说那天在别人家喝酒吗?”

“铁证如山,这些东西你都解释不清,我们很难不怀疑你。”

面对警方提供的证据,卢荣新百口莫辩,自己确实解释不通这些东西。任谁看他都有很大的作案嫌疑,但是没有做过的事就是没有做过,他仍然选择不承认。

看见卢荣新的嘴这么紧,警方当然也没有放弃,一个个轮番上阵,一个个问题如炮弹一般向卢荣新袭来,好像他不承认就决不罢休。

时间一分一秒的过去,卢荣欣已经很疲惫了。此时的他已经口干舌燥了,但是警察却一口水都没有给他喝,中途休息时间让他简单扒拉两口饭就又开始了审问。

就这样过去了两天,卢荣新全程没有睡过觉,此时的他显得疲惫不堪,就要撑不住了。终于,在9月21日夜晚11点多的时候,警方拿出了第八份口供。

此时他的头已经不是自己的头了,昏昏沉沉,看着眼前的文件,他终于签下了自己的名字

结束之后,警方并没有让他休息,就这样带着疲惫不堪的卢荣新去了案发现场,整个流程走得很快,他根本记不清楚当时的情况。

就这样,警方对他的折磨终于结束了。上了法庭之后,他终于能向法官说出“我是冤枉的”这句话了。

回顾案件,疑点重重

回顾案件,疑点重重

本案的被害人邓丽,是村里远近闻名的美女,跟丈夫共同养育一个儿子。一家人的生活虽然不富裕,但是家里人感情很好,很幸福。

2012年9月10日早上,他们像往常一样早早地就去地里劳作了。这个季节是十分重要的,两口子不敢懈怠。包谷地里的农活很复杂,一般人根本干不来。

日复一日的辛苦劳作,夫妻俩没有任何的怨言,在他们心里,只要一家人平平安安地生活在一起就行了。

可是,天有不测风云,意外还是发生了。

由于孩子在城里上学,丈夫每周会提前一天晚上把孩子送到学校去。这天下午三点多,丈夫要去送孩子,邓丽留下来继续干活,不然一天的活干不完了。

谁都没有想到,丈夫这一去,便是与妻子天人两隔。

下午五点钟左右,丈夫回来了,途经包谷地的时候还能看见妻子在劳作,想着先回家做饭,邓丽回来了可以直接吃上香喷喷的饭菜。

但是天都黑了,丈夫还不见妻子回来,一股不祥的预感涌上心头。丈夫很着急,连忙跑到包谷地去找她,任凭他怎么呼喊妻子的名字,始终没有人回应他。

大事不妙了,丈夫立刻回去叫来村里的亲戚朋友们帮忙寻找。

随着时间的推移,夜幕开始降临。“这是邓丽的发卡吗?”终于有人发现了邓丽的东西,随后又发现了她的背包和水杯。

此时的丈夫已经恐惧到了极点:“丽丽啊,你在哪?你要是出了事我和孩子可怎么活啊?”,就这样找了很久,终于有人发现邓丽的尸体。

周围的土明显被人挖过,而妻子的全身都已经被埋在了土中,只露了一点头出来,脸上已经毫无血色。看到这一幕,丈夫被吓晕了。

警方赶到后,对案发现场进行了细致地调查。发现尸体附近的杂草均已倒下,死者的上衣不在了,下身衣服都被脱到了脚踝处,很明显是被人强奸了。

同时在河边找到了一把锄头,验尸后发现死者身上多处损伤,应该是与罪犯争执过程中留下的;头上有两处Y型伤口;经检验认定为被勒死。

邓丽与丈夫都是老实的农民,性格都很温和,孩子也非常懂事,一家人都不可能跟别人结下梁子,基本可以排除仇杀的可能性。

那么犯罪嫌疑人就更不好确定了,通过案发现场获得的证据,警方排查三天后最终找到了卢荣新。

时隔四年,证得清白

时隔四年,证得清白

卢荣新被警方重新带到案发现场后陈述了其在当天的犯罪事实:本来在别人家喝酒,中途尿急出来上厕所,尿完之后正准备离开。

突然看到了正在劳作的邓丽,她本来就是这一带出了名的美女,自己立刻有了想要睡她的冲动。来到邓丽所在地后,邓丽不同意,他就想霸王硬上弓。

两个人扭打在一起所以才在身上留下了那些伤口,但是邓丽当然打不过他。

卢荣新为了使她乖乖就范,就用锄头砸了她的头之后就实施了他的强奸行为。事后发现邓丽已经死亡,出于害怕,就把邓丽埋了起来。

通过他陈述的犯罪事实以及现场搜集到的证据,法院很快认定了卢荣新的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成立。

2014年,他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虽然卢荣新方有证人作证案发当时他有不在场证明,也就是他喝酒时在场的几个朋友都能证明他当时一直跟大家在一起,压根没有作案时间,但是这些一面之词并没有什么证明力。

以及他们喝酒的地方离案件发生地距离较远,说是卢荣新上厕所期间去杀了人,未免太不合理。

但是这些都被一审法院推翻,比起警方提供的证据,他们的辩解显得太过无力了。

儿子无辜被判了死刑,他的父母怎么能愿意,于是就有了文章开头的那段对话。

他们知道,仅凭自己的力量是很难翻案的,一家人都没有读过什么书,很多法律问题都是一知半解,他们必须找律师寻求帮助。

所以他们又四处找亲朋好友借钱,东平西凑,终于凑够了十多万,力所能及地给儿子找到好律师。

虽然要花很多钱,但在他们眼里都是值得的。儿子的命比什么都重要,无论如何不能让他被冤死。

随后,卢荣新开始了他的平反之路。

上诉后,云南省检察院的检察官发现案件疑点还有很多,尤其是在举证阶段,提交的证据都太过牵强,并不能十分肯定地证明卢荣新就是本案的犯罪人。

另外就是作案工具上,法医的鉴定结果是窒息而亡,但证词上的确被锄头打死,很明显存在前后矛盾。

更令人奇怪的是,检察院调取了警方当时的审讯录像后居然发现第七次卢荣新承认罪行的那次审问是有问题的。

监控录像全程没有声音,根本无从得知双方交流的内容。然而,警方却表示当时监控设备出现了问题。

种种迹象引人深思,检察院的工作人员意识到这个事情可能不简单。

令人没想到的是,案件发回重审后,中级法院维持原判,仍然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这对他的家人朋友来说无异于晴天霹雳,难道这一切都是徒劳吗?

判决结果出来后,他的父母再次哭成了泪人,这么久的努力居然是竹篮打水一场空,卢妈妈悲伤过度,哭瞎了一只眼睛。

好在他们并没有放弃,卢荣新再次提起了上诉。这一次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又展开了新一轮的调查这也是卢荣新的最后一次机会。

这次工作人员再次调取了审讯时的监控,果然又有其他的发现。

细心的检察官发现,整个审讯过程中,除了警方对卢荣新的苛待,他们当时进行审讯工作的地点居然压根不是审讯室!对此,警方给出的解释是:正在改造。

其次,河边发现的锄头是被雨水冲到河里了,被雨水冲刷很久的物品上并不能检测到指纹,那么警方所说的“锄头上有卢荣新的DNA”又从何而来?

对本案最重要的一个证据也在此时出现了!检察院对邓丽的尸体再一次进行了检测,终于发现了真正的凶手的DNA!

警方通过这份新的DNA找到了同村的洪树华,他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时至今日,真相终于水落石出,由于他作案时只有17岁,未满18岁,法院没有对其判处死刑,最终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卢荣新终于洗清冤屈,家人的努力没有白费。

2017年年初,他终于被无罪释放,获得国家赔偿68万。时隔四年,这起错案终于被更正!

以案释法

以案释法

1.本案中严刑逼供的警方构成什么罪?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试行)》规定,刑讯逼供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口供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手段残忍、影响恶劣的;(2)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失常的;(3)造成冤、假、错案的;(4)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上进行刑讯逼供的;授意、指使、强迫他人刑讯逼供的。

本案中的审讯人员在长达五十多个小时的审讯过程中,不给受审人饮用水,不允许其睡觉,使其受到精神上的折磨,涉嫌虐待;

同时,在使受审人心力交瘁后,选择在其精神最虚弱的夜晚十一二点,出具口供,诱使受审人签字,涉嫌诱供;

本案在一审过程中起最大作用的证据就是这份口供,使卢荣新被判处死刑,造成冤假错案,如果卢荣新后面没有选择上诉,那么他应该已经死了。

综上,他们构成刑讯逼供罪。

2.法院对洪树华的判决是否合理?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洪树华在案发地附近看见邓丽一个人之后,遂起歹念,想要对其实施强奸行为。作案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反抗,其对被害人大打出手,勒死邓丽。

实施强奸行为后,为了避免被发现,又将尸体埋在土里隐藏起来。很明显,其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杀人罪。

但根据未成年人特殊待遇,洪树华在犯罪时未满18周岁,根据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原则,对其判处无期徒刑是合理的。

结语

结语

法治社会,司法公正、执法公正都是至关重要的,如果法律工作者不尽职尽责,胡乱审问,造成了冤假错案,势必会引起人们对法治工作的不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