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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格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水资源最大刚性约束,加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合理开发利用地下水资源,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地下水管理条例》《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关于开展黄河流域水资源保护专项行动的通知》。现结合我区实际,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地下水取用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

(一)各取水单位和个人应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申请取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向区水务局提出取水申请。

(二)申请取水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人的法定身份证明文件及取水申请书;

2.有利害关系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报告表(年取地下水10万立方米以下,且对周边环境影响较小的建设项目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4.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三)申请取水的范围

1.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受益区未覆盖范围内无法置换引洮水的生产类自备水井;

2.引洮灌区未覆盖范围内确有灌溉需求的农业灌溉自备水井

3.我区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受益区范围涉及全区19个乡镇和3个街道,城市生活、工业生产和农村生活供水实现引洮一期工程供水管网全覆盖。引洮灌区涉及内官营、符家川、香泉、团结、凤翔、巉口、鲁家沟等7个乡镇,灌区面积为12.25万亩。超采区重点区域为内官营镇、香泉镇。

二、相关法律法规责任

(一)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行为。安定区境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地下取用水资源的(规定的少量取水除外),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取得取用水权。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严禁违规打井的行为。除应急供水、保障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的临时应急取用(排)水、地下水监测勘探和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受益区未覆盖范围内的生产用水和引洮灌区未覆盖范围内确有灌溉需求的农业灌溉自备水井外,全区境内严禁新增地下水取水井。

1.应急用水及增设监测和勘探地下水的取水工程,在施工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引洮供水一期工程受益区未覆盖范围内的生产用水或引洮灌区未覆盖范围内确有灌溉需求的农业灌溉用水的水井工程,在施工前应先办理取水许可证。

3.对偷采、滥采、无证取水等非法取水户的自备井依法关停。对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已有的和各类废弃的地下水取水井,有序进行关停。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责令封井或者回填,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三)严禁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水资源,不得擅自改变取水量、取水用途和取水许可载明事项。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四)严禁未按要求安装计量设施取水的行为。新建、改建、扩建取水工程,应当同时安装计量设施;已有取水工程未安装计量设施的,由用水权人按规定的期限安装。已办理取水许可证的取用水户,不得拆卸、破坏计量设施,不得私自更改管线规避计量。违者将依据《地下水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责令限期安装、更换或者修复,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计算的取水量计征相关费用,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

(五)严禁超许可超计划取水。取水人应当依据批准的年度计划取水,超过批准水量的,按照《甘肃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10%-3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1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30%-50%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2倍征收水资源费;超过批准的年度用水计划取水量50%以上的,对其超取的水量加价3倍征收水资源费。

(六)严禁无偿取用水的行为。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水资源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用地下水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缴纳水资源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规定,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欢迎社会各界群众对安定区境内违规取用水行为进行监督举报。举报电话:0932-5968366。

定西市安定区水务局

2023年6月20日

来源:安定水务

编 辑整理:微美定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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