宠物狗被撞死引发纠纷
法院组织调解当庭履行
审判的目的不是简单的审理与判决,真正的“案结事了”才是人民法院审理每一起案件追求的终极目标。近日,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审理一起因宠物狗被撞死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经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当庭履行,实现“案件事了”,取得优良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2012年,刘女士在狗市场购买了一只小型泰迪犬,取名为lucky。2023年5月4日晚,刘女士遛狗时,途经施工路段,道路狭窄,其牵引的泰迪犬突然蹿至机动车道,被钟先生驾驶的小型一般客车撞击,送往宠物医院时已死亡。后经十堰市公安交通治理局事故处理大队认定,钟某驾驶小型一般客车,行驶至某路段观察不周将刘女士的泰迪狗撞死(牵狗绳),造成意外交通事故。因无法认定双方责任,刘女士与钟先生未能就赔偿问题达成共识。后刘女士起诉至张湾区人民法院花果法庭,要求钟先生及车辆投保保险公司赔偿财产及精神损失合计9700元。
法院审理
庭审过程中,刘女士称自己购买宠物犬花费2000余元,并且狗狗陪伴了其11年,早已将其视为不可或缺的家庭成员,狗狗被撞死,其精神遭受很大的打击,认为自己遛狗时牵了狗绳,已尽到了应有的看管义务,但钟先生驾驶车辆行驶的路段路况复杂,且对向车辆车灯晃眼,其作为驾驶员操作不当,没有减速慢行甚至刹车,造成宠物狗死亡,其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钟先生认为,其在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未违反交通法规,系案涉宠物狗突然从刘女士身旁蹿入机动车道,进入其视野盲区,刘女士未尽到必要的看护义务,应由刘女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保险公司称事故发生后,因双方对损失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保险公司先行在交强险限额内将2000元赔付给钟先生,且刘女士主张的部分诉请过高,不应得到支持。
法官说法
近年来,饲养宠物的家庭越来越多,人们甚至将宠物当成患难与共的同伴、相濡以沫的家人。宠物作为作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依法受到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宠物也是生命,给予我们暖和,带给我们欢乐,所以一旦挑选,请一生负责,依法、文明饲养,既是责任的体现,也是对宠物爱意的表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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