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上面色字体关注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在日常生活中,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面对亲戚、朋友的借车请求,往往碍于情面而出借车辆,由此产生交通事故进而产生纠纷的情况屡见不见。近年来,由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具有亲属关系、恋爱关系等特殊身份关系的同住人将其车辆出借给第三人的情况,在出借车辆纠纷中的比重逐渐上升,那么在此种情况下,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要承担责任呢?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2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26日,张某某无证驾驶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东城北门时,未确保行驶安全,与沿路顺行的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相撞,致王某某受伤,两车损坏,造成伤人道路交通事故。经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张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张某某负全部责任,王某某不承担责任。另查明,涉案车辆系马某某所有,案发当日马某某将车钥匙留在家中,由马某某的同住人出借给其朋友张某某。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03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涉案车辆的实际所有人马某某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机动车作为高危险性交通工具,马某某作为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负有对车辆及钥匙保管以及对车辆去向的管控义务,马某某未尽到对车辆的保管义务,存在一定过错。且车辆出借前后同住人与车辆所有人有多次通话记录,综合案件事实经过等因素,本院酌定马某某在张某某承担损失10%的范围内承担损害责任。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法官说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所列明的认定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情形,以车辆所有人、管理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为前提。但是因为实际出借人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之间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对于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是否知情的取证难度更大,对此判定不能单纯的机械判断,要结合案件的事实经过综合判定,避免车辆所有人、管理人通过同住人出借车辆,减轻自身对出借车辆相对人的审慎考察义务。

郭军律师

职位:主任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建筑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债权债务等。

温浩律师

职位:执业律师

电话:400-697-0701

业务专长:房地产继承纠纷、离婚财产分割、债务纠纷、劳动争议、企业法律咨询等。

上海公鼎律师事务所

电话:400-697-0701

传真:021-33856629

地址:上海市静安区江场西路299弄4号楼103室(中铁时代广场)

本文编辑:柏如飞 备注:本文素材来源于网络

公鼎开通微信在线咨询

公鼎律所现已开通律师微信在线咨询服务,工作时间为:上午8:30至下午17:30, 如非工作时间无法及时解答您的提问,您即可在平台留言并留下微信号或联系方式,我们会在下个工作日给予您回复,欢迎大家前来咨询,公鼎律所竭诚为您服务!

发现更多精彩

(点击公众号-“在线咨询”,资深律师免费在线解答)

声明:发布图文,来源于网络,为了研习法律、传递信息、宣传法治,与商业利益无关如无意侵犯了您的权益,请与我们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