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河南洛阳发生的一起案件也再次引起广泛的关注。而事件的起因是三轮车卖菜摊主姜某,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进行售卖,随后行政机关抽检发现农残超标蔬菜,遂对其蔬菜摊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后向西工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而这种获利金额小,却被巨额罚款的事情并不少见。针对本案,西工法院审查后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进入该批发市场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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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姜某从洛阳大型批发市场进货,其本人有理由相信所购蔬菜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且姜某并非职业菜贩,系首次违法,案涉不合格蔬菜货值198.4元,仅获利21.05元,金额显属较少。

本案行政机关没有考虑到姜某蔬菜摊系初次违法,无主观故意,其也积极配合调查,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等因素,对姜某蔬菜摊而言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因此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不过行政机关提出复议申请,二审法院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