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则洛阳菜贩卖菜只挣了21元,却被罚款11万元的消息冲上热搜。所幸经过法院这审理后,最后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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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似事件并不是发生在这位倒霉的洛阳菜贩身上。2020年,吉林舒兰市农民田某,将自己家养的一头猪杀了之后,拿到当地农贸市场出售,在只卖出0.6公斤收入30元的时候,被当地市场监管部门查获。

随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以田某所销售猪肉未经定点屠宰及未经检验检疫为由,对其做出没收尚未销售的的82公斤猪肉,同时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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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某不服提起诉讼。一二审法院均判田某败诉。后经高院复审,最终撤消了两级法院的判决,只没收了田某的猪肉,而未对其进行罚款处罚。田某虽然最后胜诉,但是却花费了两年多的时间,为打官司也付出了不少精力和金钱。

田某此案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众对高院的判决结表示认可,而对前两级法院的判决,尤其是市场监管部门做出的处罚颇有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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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以为通过田某此案之后,相关管理部门会从这个案件中吸取教训,从而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但事情的发展证明,这些只是公众的一厢情愿而已。

田某之事平息才没多久,类似事件又发生了。这次倒霉的是一位洛阳的菜贩。

蔡某是洛阳市西工区的一个小菜贩,平时用三轮车推着卖些从批发市场进货的蔬菜,收入勉强能够维持生活。
某天,当蔡某正在销售一批从洛阳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来的生姜、菠菜、青椒时,遇到当进某行政机关抽检。

经查,从蔡某出售的蔬菜当中查出了农药残留超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机关对蔡某进行了行政处罚。

蔡某这批蔬菜的销售额共198.4元,利润21.05元。据此行政机关对蔡某作出罚款55000元同时加罚55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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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处罚决定后的蔡某不知所措!这笔高达11万元的天价罚款,对他来说根本没有办法支付。蔡某既没有钱交罚款,也不知道如何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于是他只好采取拖的办法,没有在规定时间内缴纳罚款。

于是行政机关便向法院递交了强制执行申请,要求法院对蔡某强制执扫,将11万元的罚款执行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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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经过西工区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虽然姜某蔬菜摊销售蔬菜确实不合格,但这些蔬菜是从批发市场进的货。蔡某有理由相信这些产品是合格的,而且批发市场有义务事先对这些蔬菜进行抽检。

蔡某的总销售收入不到200元,而且是初次违法,没有主观故意,事后积极配合调查,没有造成实际损害。

行政机关对其做出11万元罚款的处罚,有违过罚相当原则,处罚明显不当。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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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法院最终裁定对蔡某的行政处罚不予强制执行。

此案与吉林舒兰田某出售猪肉案极为相似。不过与田某相比,蔡某要幸运得多。他没有打官司,而是对方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时候,法院发现了此案在处罚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将行政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变相予以撤销了。

为什么类似案件何以一再发生呢?主要就是行政机关在行使执法权的过程中出现了偏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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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普通老百姓来说,对法律法规知识的了解相对来说是不多的,尤其是对一些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更是知之甚少。他们违反这些法律的时候,往往是在无意识当中,他们甚至都不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

而作为行政机关来说,处理问题的时候,千万不要只盯着钱。而要从实际情况加以考虑。尤其是行政处罚行为,不要只以本部门的行政法规为依据,同时还要考虑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

就以本案来说,如果当地行政机关在做处罚决定的时候,能够想到要参考一下《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恐怕就不会做出罚款11万元这样的处罚决定来了。

如果他们了解一下《食品安全法》关于农产品抽检的相关规定的话,根本就不应该把板子打到蔡某的身上,而是应该追究那个批发市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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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见,类似事件一再发生的真正原因,正是在于行政执法部门对法律法规的掌握不熟悉,只看到自己行业管理法规的规定,而不知道或者是无视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再加上老百姓对法律根本不熟悉,所以只能由他们说了算,因此此类荒唐事才会连续发生。

依法治国,任重道远!只要执法部门人员的法律素质得不到有效提高,类似的“闹剧”就不会有消失的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