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情经过
#网友称被江苏一警察强奸 纪委介入#
6月27日,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发文称:自己在2022年1月被扬州市蒋王派出所一王姓民警强奸,且在报警后,该民警未受到任何处理。
文章内容显示,事情发生后,该网友报警,警方对其进行了长达十二小时的笔录,期间拒绝了她拿回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的要求。笔录时,警方一直试图引导她是自愿发生关系,并且在笔录结束送她到酒店休息时,还派人监视。
这名发文的女网友表示:在和扬州市局工作人员的交谈中,他们不肯承认民警对其有强奸行为,而是认为她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我对这种说法完全不认可。”
6月27日,当天扬州市公安局和扬州市纪委监委的工作人员已联系这名发文的女网友,目前事件正在进一步审理调查,同时纪委监委也在和涉事王姓民警谈话。
6月28日上午,该网友再次发文称,警方告知她已对王姓民警进行了调职降职处理,但案件无法被定性为强奸,理由是反抗不够激烈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另称可对她进行经济补偿。
目前涉事民警已被调离了岗位,是否仍在公安队伍则还未知。
疑点
这名网友说的极大的可能性是真的,毕竟谁会拿“”强奸”这种事去诋毁自身的名誉。
疑点一:为什么一个强奸案,作为受害者,需要在公安局做长达十二小时的笔录
疑点二:做笔录期间,为什么不允许她拿回手机与家人取得联系的要求?发生这种事情,不应该是第一时间让家长来吗,以防受害者情绪崩溃、有自残自杀的想法。同时也能在第一时间安抚受害者情绪,便于警方办案!
疑点三:女网友做完笔录后,为什么要安排人暗地跟踪监视?保护受害人?还是监视受害人?
疑点四:“没有激烈反抗或反抗不够明显且身上没有皮外伤"就定性为非强奸?不f符合宪法吧?
疑点五:既然不是强奸,为何要补偿?
疑点六:既然不是强奸,为何要调离岗位?
疑点七: 如果是涉嫌强奸。仅仅是调离岗位?
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对被害妇女进行威胁、恫吓,达到精神上的强制,使妇女不敢反抗的手段,胁迫的核心是足以引起被害妇女的恐惧心理,使之不敢反抗,从而实现强行奸淫的意图。既可以直接对妇女进行威胁,也可以通过第三者进行威胁,既可以是口头胁迫,也可以是书面胁迫,既可以以暴力进行威胁,如持刀胁迫,也可以以非暴力进行威胁,如以揭发隐私、毁坏名誉相胁迫。需要注意的是,利用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利等与妇女发生性交的,不能一律视为强奸。问题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这种特定关系进行胁迫而使妇女不敢反抗,而不在于有没有这种特定关系。”
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由于犯罪分子在实施强奸时所采用的手段和所造成的客观条件不同,对被害妇女的强制程度也相应的有所不同,因而被害妇女对犯罪行为的反抗形式和其他表现形式也是不一样的:有的不顾一切进和剧烈的反抗;有的胆颤心惊地进行挣扎或者哀求,反抗不明显;有的则瞻前顾后,没有进行反抗,等等。所以,不能简单地以被害妇女当时有无反抗表示,作为认定强奸罪的必要条件。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认定是否违背妇女意志,也不能以被害妇女作风好坏来划分。如果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手段强行与生活作风不好的妇女发生性行为的,仍应以强奸罪论处”
思考
女性面对性犯罪时,往往是弱势群体,在警察办案时更应该保护受害者,要兼顾受害人生命安全的保护以外,多想一点合法合理的人性化的办案方式。
从该名网友的阐述中,在做笔录时,一直是独自面对的,没有亲人在身旁。想象一下,自己在遇到这样的情况时,心理是会多害怕、多恐惧。
同时按照女网友的阐述,民警办案流程是否存在引导受害人做伪证词? 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
上述分析基于网友自述分析,最终结果以官方通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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