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到进监狱大家普遍想到的就是杀人放火,盗窃抢劫,绑架强奸等恶劣的刑事案件,可是现实生活中的案件却各种各样,远不止这些,更有荒诞的案件让人匪夷所思。
前有农民误采兰花被判三年,后有大学生掏鸟被判十年,各种匪夷所思的案件层出不穷,今天我们要来讲个更加荒谬的案件。
男子吃“饺子不蘸酱油”而被判刑蹲两年监狱,这到底是怎样的奇闻怪谈?今天让我们一起看看。
检察官发现卷宗问题
事情发生在1993年的内蒙古赤峰,全国各地要求彻查冤假错案,为改革开放营造良好的法制氛围。
内蒙古赤峰市的检察官李明就是此次活动中的一员,在接到上级派发的文件后他来到看守所视察翻看卷宗,但他翻到王渊的卷宗时发现事情似乎有点不寻常。
王渊的卷宗上显示他是因盗窃罪而被抓捕归案的,可问题就在这!卷宗上薄薄几页纸,完全没有相关人证,物证,也没有审讯记录,甚至连供述书都没有!
这让李明感到匪夷所思,一点证据都没有,好像这个盗窃罪是凭空捏造的。李明直觉感到事情有蹊跷,决定好好彻查清楚。
他立刻叫来看守所的工作人员询问情况,没想到工作人员言语闪烁,眼神飘忽不定,支支吾吾半天说不出个所以然来。
这种态度更加加重了李明内心的疑虑,他知道这边是问不出个七八来了,便立马让人把当事人王渊带来,他要好好看看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王渊被带来以后,李明看着眼前这个瘦弱憔悴的男子,见他低着头小心打量自己,内心不禁触动,连忙安慰道不要害怕,只是例行公事询问些问题。
刚开始的询问都一切正常,例如家庭地址,姓名,年龄等一些基本信息时王渊都能给回答,但是没想到在李明问到他是因什么入狱的时候,王渊立刻暴动。
瞬时,王渊整个人激动起来,他捂着头说自己是被冤枉的,是因为吃“饺子不蘸酱油”而被抓进来的,语气带着委屈,听着似乎也很愤怒。
李明不可置信的看着他,安慰他的情绪听他诉说,王渊似乎是找到了自己的保护伞,激动地控诉着公安局领导的胡作非为,称一切都是他个人的打击报复。
李明瞬时睁大眼睛,吃惊不已,简直不敢相信,如今也算是法治社会,怎么会有人如此猖狂,如果真的有这样的事他一定要彻查清楚。
吃饺子不蘸酱油竟被下狱
在李明的鼓励下,王渊慢慢地平静下来,一五一十地告诉李明那些他不愿回忆起来的灰色回忆。
原来,王渊原来是个广东的商人。
1991年正值改革开放,各地正严厉打击犯罪,法制建设如火如荼的进行,为了制造良好的社会环境,社会积极治安。
当时经济发展,沿海经济竞争激烈,王渊便萌生去内蒙古寻找新的商机的想法。即使朋友爽约,王渊也毅然决然的踏上旅途,他也不知道等待他的会是什么。
没想到,人生地不熟的他刚开始就出师不利,因语言和习惯差异不同,王渊没能很好地应对内蒙古的接洽商,上午的第一场谈判以失败告终。
万分沮丧的王渊结束工作,带着劳累和饥饿走在路上,想着虽然生意失败但是好歹大老远跑来总是要开心一点,就想着解决午饭再说。
王渊对于吃没别的讲究,就喜欢吃饺子,肉馅饺子,这种一口一个的感觉很爽。对于吃饺子,他有点不一样,就是不喜欢蘸酱油,醋等调料。
王渊走到一家饭店门口,看到里面食客众多,生意火爆不禁也被吸引进去。
来到内蒙古怎么能不吃羊肉呢,就喜欢大口吃肉的感觉,王渊进去后毫不犹豫地点了份羊肉饺子,便一个人坐在一旁吃起来。
一切都很平静如常,王渊想着就算这趟白来,也要好好体验下内蒙古的风土人情,吃点特色食物,就当是旅游了。可是谁能想到这盘饺子让他人生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王渊座位旁边就是一间包厢,里面很吵闹,虽然听不懂方言,但是能隐约猜出是在庆祝一个人升迁,王渊没有在意,只想静静地享受一个人的时光。
他们声音有点大,都身穿警服,可能是警察局哪个领导升职了吧,王渊想着。可是再大的喜事也不能给他带来一点愉快氛围,反而觉得他们有点吵。
没多久,服务员就给王渊端上一大盘羊肉饺子,北方饭菜的分量都很大,满满一大盘的饺子让王渊看着很有食欲。
除了一大盘饺子,服务员还给王渊端来很多小菜,酱油,醋等调理品,可王渊碰都没碰,拒绝了这些,觉得原味的饺子已经很可口了,就一口一个饺子吃起来。
就在他吃饭时,从里面走出一个身穿警服的男人,让王渊万万没想到的是,就是这个男人,让王渊含冤入狱。
男子走到柜台前要了两瓶酒,转身回包厢时脚步一顿。谁知王渊不吃小菜不蘸酱油的举动引起了男人注意,男人一身酒气,踉踉跄跄地走到王渊旁边。
男子问:“为什么吃饺子不蘸酱油?”说罢,不顾王渊怎么说,不由分说地便拿出碟子给他倒上酱油,还说在内蒙古吃饺子必须蘸酱油。
王渊觉得莫名其妙,自己好好吃着饺子都不顺口,推开说自己吃饺子就是不蘸酱油的。心想,吃个饺子而已这么事多,本来心情就不好,非要来找茬不知道干嘛。
谁想到,那男人还是不依不饶来回推了几次,甚至想要把王渊的饺子夹进酱油碟里,这个强硬态度真的让人无法容忍。
王渊本来就因为生意告吹心情不佳,遇到这事,气不打一处来,男子像是一样强迫自己,就算喝醉了也不能这样耍酒疯吧。
神经病
王渊拒绝了几次对方还是纠缠不清,实在忍无可忍,就用粤语怼了一句“我不蘸酱油关你屁事”。
也许是因为语言不通,再加上语气有点不耐,男人觉得王渊是在骂自己,顿时觉得脸上挂不住,便径直走回包厢。
回到包厢,众人看到男子脸色不好,也听到外面一点动静,便开玩笑地问起来,男子将刚刚的遭遇添油加醋地在饭桌上说了起来。
众人听完,不知是大家都喝了酒的原因还是开玩笑,突然听到有人怂恿男子好好整治一番王渊,大家七嘴八舌地煽风点火,男子还真被怂恿了。
男子想到自己在一屋子的同伴面前被一个外地人当了面,真是丢人,又看王渊是个外地人。
心想一定要给他个教训让他知道谁才是这里的主人,便在事后找个莫须有的盗窃罪把人逮捕,想要好好治治他。
被关进监狱的王渊后来才知道自己得罪的是公安局领导,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张某。可是自己人生地不熟,连语言都不通,能有什么办法呢。
即使王渊对罪名不承认,也知道自己被陷害了,但是却无法为自己辩护。还被警方嘲笑是因为吃饺子不蘸酱油而进监狱。
王渊百口莫辩,没有人听他解释,也没有任何亲友和律师来为他辩护。在服刑期间,王渊也被特殊照顾,不但遭到狱友的排挤还经常被狱警殴打。
无辜入狱,正义到来
就这样,王渊在监狱里度过了漫无黑日的两年。
听完,李明十分生气,认为法治遭到了践踏。立马对张某进行审查,而张某对于自己的所做所为供认不讳,承认是自己私人报复。
最终,王渊被宣告无罪释放,并获得24万元的国家赔偿。而张某也为自己的行为买单,因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王渊的案例反映出我国司法实践中不容忽视的问题,都说司法是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保障,如果这里都出问题,那么法治还有什么信任可言。
本案给我们带来的不仅是王渊个案的关注,更是整个司法体制和法治社会的反思。
建设公开透明的法治体系,公职人员办案遵守法律法规,保障公民的监督权和知情权不应该是说说而已。
以案释法
1. 本案中,张某作为国家机关人员犯了什么罪?
我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法律对国家工作人员行使权力严格限制,特别是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是掌握公权力的重要人物,一言一行都要受到法律约束。
为了规范国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使,我国刑法分则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两章对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行为作出严格规定。
其中在第九章“渎职罪”中的滥用职权罪又是其中重中之重,国家工作人员是权力的执行者,如果不规范权力行使将会使国家,社会和人民的利益置于危险境地。
本案中,根据我国刑法对于滥用职权的规定,张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公安局刑侦支队副支队长,利用职务便利,滥用职权。
张某客观上存在利用国家公权打击报复个人私事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滥用职权的故意,致使王渊入狱两年,致使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构成滥用职权罪。
张某肆意妄为的行为终将惹祸,仅仅因为一句话就恼羞成怒,让无辜的人背上犯罪的恶名,终将会得到法律的制裁,三年有期徒刑是对他最好的教训。
2. 本案中,为什么王渊可以获得国家赔偿24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二)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根据此条的第三款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的人,受害人有向国家取得赔偿的权利。
王渊仅仅是因为吃饺子不蘸酱油而与张某发生小摩擦,张某借机报复,明明没有盗窃罪相关犯罪事实而随意给王渊按上盗窃罪的罪名。
使他无辜入狱,白白蹲了两年的监狱,其有权以此向国家请求赔偿。
如今王渊在李明的帮助下得以沉冤得雪,根据我国赔偿法也获得了24万元的赔偿,虽然获得了金钱赔偿,但是两年的时光再也一去不复返,内心的悲痛与伤痕再怎样也无法抹平。
3.如果我们被冤枉入狱,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是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四十二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五)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的时候,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根据此条第二款我们可以看到,如果法院认定的定罪量刑的证据或者事实有错误的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判决。
本案中,王渊本来也可以以此维护自己权益,可惜他身处异地,身边没有朋友或者亲属,也无法找人帮自己申诉,只能白白受着牢狱之灾。
王渊得以沉冤得雪,还有多少冤案无法得到伸张?司法体制改革刻不容缓,人民权利需要得到捍卫,公平正义需要得到维护。
此案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高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养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共建美好社会是每个公民共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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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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