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驾校男教练教学期间,开着测试车辆带着一名女学员,到驾校附近的小树林里发生关系,结果突发疾病死亡,事后教练家属申请了工伤,未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女学员法庭,要求女学员赔偿28万元。法院怎么判?
俞某在江苏某地一驾校担任教练一职,时代的发展越来越快,汽车的数量也越来越多,所以前来学车的人也络绎不绝,在工作中俞某接触每天都会接触到形形色色的人群。
一次俞某负责的驾驶班中来了一位与其年龄相仿的女士周某,第一次见到周某,俞某就对其怦然心动。
随着相处时间的不断增长,两人之间也逐渐产生出一种特殊的情愫,此时俞某和周某两人已经接近五旬,丝毫不顾及家庭的顾虑两人开始保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一天趁着学车学员人少,俞某与周某两人驾驶着教练车来到驾校附近的一处小树林,打算跟随年轻人的时髦,在车上解决生理需求。
可是两人刚刚进入正题不久,俞某却突然如同木鸡一般趴在周某的身上一动不动,刚开始周某还以为俞某是体力不支,可是直到看到俞某口吐白沫、不断抽搐,周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
这可吓坏了周某,她迅速将周某推开并立即拨打当地急救中心的热线电话,大约十分钟后,救护车来到现场,经过医生的再三确认,最终确定俞某已经死亡,原因:猝死。
俞某正值壮年,上有老下有小,对于家中顶梁柱的倒塌,俞家一家老小都无法接受,随即俞某的家人要求尸检。
可是经过法医的鉴定,发现俞某的身上既没有重力造成的伤痕,也没有刀口等致命伤,且血液和胃部也未发现任何异常的药品和毒药,基本排除了他杀的可能性。
俞某的突然离世,给俞家一家人造成了严重的打击,俞某的妻子认为:周某应该对俞某的死负主要责任,如果不是和周某偷情,俞某也不会就此死亡,并要求周某支付28万元的经济赔偿。
随后俞某还向劳动部门申请工伤理赔,而且在此之前俞某还曾经买过一份人身意外保险,令人感到出乎意料的是,工伤申请和保险赔偿统统遭拒。
那么相关部门的办理结果是否符合法定要求?
1.工伤认定被驳回
《工伤保险条例2》第十四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要想鉴定为工伤,至少需要具备三个要求,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且还需要正在从事与工作内容相关的事项,否则无法被认定为工伤。
俞某和周某寻欢作乐时,虽然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可是俞某死亡时却是在从事工作以外的“事项”,所以劳动部门将俞某的申请驳回符合法定程序。
2.人身意外保险被驳回
相信在所有人的印象中,意外死亡无非就是在意料之外的突然死亡,从字面意思上来看,俞某的死实属意外。
但是根据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解释,意外:应当是非本意的、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并不包括猝死,按照这些说法,保险公司同样拒绝了俞某家人的赔偿申请。
面对着保险公司负责人的解释,俞某一家人也是哑口无言,看着合同条款清清楚楚的条文罗列,俞某家人只得作罢。
3.小周承担责任是否合理?
从事情的发展来看,俞某死亡时确实正在和周某发生性关系,也许由于情绪过于激动才发生的猝死。
但是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律条文规定,“行为人因过错而造成损害”,首先周某在意识到俞某意外发生时,立刻拨打了急救中心的电话,已经尽到了相关责任。
其次,两人发生性关系属于男女双方自愿,所以周某在整合过程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所以综上所述,法院驳回了俞某家人的申请。
虽然在这之后,俞某家人因不服判决而向中级人民法院再次提起诉讼,但是由于与法律条文相悖,最终同样被中级人民法院驳回。
俞某的案件也给我们很大警示,在平常生活中一定要洁身自好,切不可像俞某一样,为了一时的欢愉而丢失“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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