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一老大爷为了维持生计,在某大型批发市场批发一批姜、菠菜、青椒等蔬菜,然后骑着三轮车到某市场售卖,不料却被市监局检查出农残超标蔬菜。老大爷一共就赚了21.05元,市监局却对其作出11万元的巨额罚款。法院:裁定不准予强制执行!

姜大爷是个卖菜的小贩,不过他并没有什么固定的地盘,所以姜大爷经常在菜市场买一些蔬菜,再开着三轮去卖,这样赚到的收入,他能勉强糊口。

当天上午,姜大爷一大早就去了批发市场,见市场里有新鲜的生姜、菠菜和辣椒,就买了一些拿到菜市场里去卖,被市监局的工作人员看到了,他们对姜大爷进行了调查和抽样,姜大爷的销售额是198.4元,利润是21.05元。

结果,检查发现姜大爷出售的生姜、菠菜和青椒都是农残超标,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即对姜大爷处以了55000元的罚款,并追加了55000元的行政处罚。由于姜大爷拒不支付罚金,市监部门将其交到了当地的法庭申请了强制执行。

经过审判,法院认定,姜大爷是在一家大批发市场购买的蔬菜,姜大爷有充分理由相信自己购进的商品是合格的,并且,姜大爷在自己的菜摊上销售的生姜、菠菜和青椒加起来只有198.4元。

因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顾及姜大爷是第一次违法,姜大爷也没有刻意去做这件事,而且他也很主动地配合调查了,市监局对姜大爷的惩罚过于严厉,法院最后判决不予强制执行。

1、有网友疑惑,蔬菜农残超标,要罚也是罚姜大爷的进货的菜市场,为什么要罚姜大爷?
食品安全法第136条规定,食品经营者已经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并且有充足的证据表明其不知道所购买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且能够诚实地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除处罚,但应该依法将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进行没收。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姜大爷只要能解释清楚他买的蔬菜是从哪里买来的,而且能证明他并不知情,那市监督部门就应该不对他进行惩罚。
当然,不合格的菜是要被没收的,客人们要是吃了有什么毛病,那就只能由姜大爷来承担损失了。
要记得,想要证明购货来源,必须要有小票之类的东西。
但问题是,并不是所有来菜市场买东西的人都会要小票的,也不是所有摆摊的人都会给小票的,有些东西只值十多块钱,没人会在意。

2、法院裁定不予执行,表示该罚金市监局不能收取。
《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对“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必须先通知催告当事人,如果该通知发出后十天后仍不能及时履行,则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具体地说,就是市监自己不能强制实施,需要事先通知,通知无效后,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但是,应当指出,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明确了,对行政机关提出的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应当进行书面复审。

意思就是,在接到了申请之后,法庭会对申请的内容进行审核,如果这份申请的内容与法律相一致,那么就可以进行强制执行,如果不一致,那么就可以做出拒绝执行的决定。
其次,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对情节较轻且未产生严重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对第一次违法行为,造成较小的损害,并能及时纠正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遵纪守法。
在市监局申请强制执行后,经过法庭的审查,发现姜大爷的营业额只有198.4元,属于小额违规;其次,姜大爷是第一次违规,也没有对市场里的人产生任何影响;而且姜大爷也有充分的证据证明自己进货时相信批发市场里的东西没有问题。

最后,法庭判决不予强制执行,理由是市监局对姜大爷的惩罚太重,违反了过罚相当原则。
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此不满意,提出复议申请。
但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了该请求,维持原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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