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罪犯是不分年纪的,有些人还没有成年,就走上了犯罪道路,却因为年龄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
2020年5月,广东肇庆一名9岁的女孩儿丽丽(化名)被邻居家的小女孩喊去她家玩耍。因为都是邻居,丽丽的妈妈也没有在意,就让女儿出去玩了。
结果丽丽的妈妈正在地里干活时,公公突然跑过来说孙女下面流了好多血,让她赶紧去看看。本来以为是玩耍的时候不小心受伤了,结果一看才发现女儿的下体一直在流血,一看就是遭受了侵害。
血怎么都止不住,丽丽的妈妈赶紧带孩子去医院治疗。事后孩子的家属向警方报案,当天犯罪嫌疑人就被抓获,做出如此禽兽之事的竟然就是隔壁邻居家16岁的男子曾某!
事发当天,他让妹妹把丽丽叫到他家玩耍,然后侵犯年幼的女孩。
鼎湖法院受理了此案,认为曾某奸淫幼女,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但是因为他是未成年人,并且认罪认罚,所以对其从轻处罚,判处1年零5个月的有期徒刑。
强奸9岁女童才被判刑17个月!然而这个结果丽丽的父亲直到判决结果出来之前都不知情,2020年9月份就已经宣判,然而丽丽治疗所花费的10万-15万的医药费、精神损失费却一直没有拿到。
丽丽犯人父亲反映了这个情况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表示之前审判的只是刑事部分,民事赔偿需要受害人家属自己去提。
检察院的工作人员在此之前就询问过此事,说对方只能赔2万元的医疗费,赔偿金需要受害人家属在开庭的时候自己去提。
目前,丽丽的父母已经重新提起了民事诉讼要求赔偿。
【以案释法】
未成年犯罪一直以来都是非常严重的社会问题,对于未成年人犯罪该如何处罚,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刑事案件要求获得赔偿又该如何处理?
首先,未成年犯罪应该如何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规定: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曾某在犯罪的时候已经年满16周岁,因此对于奸淫幼女的行为,已经构成强奸罪,他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不论对方是否自愿都构成强奸罪,并且要从重处罚。
一般犯强奸罪处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但是如果奸淫不满10周岁的幼女或者因为奸淫行为对幼女造成伤害的,应该处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法律规定,曾某强奸年仅9岁的幼女丽丽,并且造成对方下体血流不止,造成受害人严重伤害的,应该对其判处最少10那年有期徒刑。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理原则有哪些?
第一,对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的原则。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的心智不成熟,并且受家庭和社会等诸多因素的影响,没有形成正确的三观以至于违法犯罪的,应当对其从宽处理。
第二,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的原则。法律规定,犯罪时未满18周岁的人以及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第三,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以教育感化为主,惩罚为辅。
大部分未成年犯罪的主观恶性较低,人身危害性较小,经过改造教育后很快就能认识到自己的过错并且真诚悔罪,因此应该对其进行正确的教育。
但是有些未成年犯罪性质极其恶劣,犯罪手段残忍、造成非常严重的损害后果。对于这种少年犯,就不应该一味地宽容教育,必要的时候应该严厉处罚。
因为曾某犯罪的时候16岁,属于未成年,依法应该对其从轻处罚。但是从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从宽处理为1年零5个月的有期徒刑,是否处罚过轻?
增某让妹妹把丽丽骗到自家后实施侵犯,他的行为是有预谋的犯罪,其主观恶性极大。却对其处如此轻的刑罚,这种程度的从宽已经是纵容犯罪了!
最后,民事赔偿应该怎么提起?
如果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的,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但是法律也规定,因为受到犯罪的侵害而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法院一般不予受理。
为何女童遭到如此侵害却不能要求精神损害赔偿?为何16岁的人强奸9岁的女童却只被判刑17个月?大家认为这个判决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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