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税制研究的常见框架扒堆分类,明朝财政收入是七瓣饼图:田赋、盐课和盐专卖收入、茶课和茶专卖收入、商业税、矿税、杂色收入、管理收入。

换一个角度切入,重新扒堆,七瓣可归并为三类。第一类,即第一瓣农业税,传统农业社会财政收入的主体,地主和自耕农的责任田;第二类,其余五瓣工商税和工商杂税,皇朝的手工作坊、山场水塘、杂货铺和菜市场;第三类,即第七瓣规费或称管理费,亦即非税收入,财政收入的必要补充,朝廷的自留地。

明朝工商杂税还包括果品、枣株等名目,由于收入规模小,影响力弱,加之制度稳定,管理简约,一般鲜见研究。

事实上,明朝财政收入还有第四类和第八瓣:贡献。按照顾炎武的说法,明兴二百余纪,“岁贡之目十有二”。其中物料之贡含银硃、黄蜡、蜂蜜、肥猪、肥鹅、药味、药材、鹿皮、乌梅、箭枝、扫帚、历日纸、活鹿等,以额办、坐派、增派三种方式,分解、落实到责任衙门和责任人名下。野味之贡含天鹅、鹁鸽、兔、斑鸠、野鸡等。雪梨、木瓜、官瓶(12万个,其中5千个解南京工部)、黄连等也在贡献之列,大多解送礼部。

依结算方式区分,贡献有两种:“照单提货”的特定实物税和特价供应的稀缺商品。有研究者认为,顾炎武所说的贡献,除规定者外,当属一时、一地之贡,即时令性特产,并非全然无偿。这更像强制性交易,买什么、买多少、什么季节交货、付多少钱,一概由朝廷单方面敲定,一口价,供货方没有半点话语权。而“规定者”,自然是无偿贡献,容不得支支吾吾、哼哼唧唧、腻腻歪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