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案情:

滕某公司(实际控制人朱某)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近14.5亿元。雷某、李某通过大额取现、大额转账、同柜存取等方式协助朱某将非法集资款转移。拱墅区人民检察院以洗钱罪对雷某、李某提起公诉。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对经办银行启动行政调查程序。

二、案件结果:

刑事判决:拱墅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定雷某、李某犯洗钱罪,分别判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认定:银行柜台网点未按规定对客户的身份信息进行调查、了解与核实验证;银行柜台网点对客户交易行为明显异常且多次触发反洗钱系统预警等情况,均未向内部反洗钱岗位或上级行对应的管理部门报告;银行可疑交易分析人员对显而易见的疑点不深究、不追查,并以不合理理由排除疑点,未按规定报送可疑交易报告。

经办银行在反洗钱履职环节的上述违法行为,导致本案被告人长期利用该行渠道实施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经办银行罚款400万元。

三、案例警示:

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并严格执行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履行客户尽职调查义务、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义务,充分发挥反洗钱“第一防线”的作用。

公民个人应避免被犯罪分子利用,保护自身利益,警惕诈骗、非法集资和洗钱活动,切勿出租、出借自己的身份证件和金融账户,辨别、防范非法集资,远离洗钱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