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行政相对人名称: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鼎市监处罚﹝2023﹞31号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处以罚款26000元

违法行为类型:《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法事实:经查,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湖大道253号壹号公馆小区开发单位为福建聚创置业有限公司,该小区内安装使用的26台电梯依法办理使用登记证,使用单位为福建聚创置业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单位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福建聚创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自2021年5月30日至2024 年5月29日该小区的26台电梯由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进行使用管理。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与当事人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签订电梯保养合同,合同有效期至2023年9月30日。故壹号公馆小区的26台电梯的实际使用单位为海纳物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维保单位为豫榕(福州)电梯有限公司。2023年3月10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福鼎市太姥山镇玉湖大道253号壹号公馆小区电梯的维保情况进行安全监察,现场检查发现该小区2号楼4单元电梯(监察识别码:TJ16470)维保公示记录仅填写到2023年2月21日。现场当事人述称该台电梯实际已按规定时间进行维保,并当场提交该电梯2023年3月8日的《半月维保记录》,该记录显示2023年3月8日上午7时25分至8时10分维保单位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记录上有维保人员签字及被维保单位负责人签字,上述情况现场经电梯实际使用单位工作人员证实确认。执法人员现场调取该台电梯2023年3月8日当天的监控录像,证实维保单位有按照规定时间对上述电梯进行维保。当事人按照规定时间对涉案电梯进行维保是事实,但当事人未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涉案电梯维保情况进行公示亦是事实。另查明,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依法对当事人维保的电梯(监察识别码:TJ03048)进行安全监察,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未按照《福建省电梯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对电梯(监察识别码:TJ03048)维保情况进行公示,我局于2022年12月16日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3月1日对当事人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

处罚决定日期:2023/06/26

处罚机关:福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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