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州市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网约车聚合平台经营者及网约车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通知》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不得通过统一价格、派单倾斜、默认勾选等方式,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在平台内的交易、显示顺序、交易价格等进行不合理限制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或者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收取不合理费用。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不得直接参与车辆调度及驾驶员管理。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调整价格机制的,需至少提前7日通过聚合服务经营者向社会公布。

调整价格机制需至少提前7日向社会公布

《通知》所称聚合服务经营者,是指依托具有技术和用户流量的互联网平台,为网约车企业、驾驶员、乘客提供网约车线上服务,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共同提供网约车服务的电商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应当具备《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三证。

在聚合平台接入服务方层面,《通知》要求,聚合平台应当要求申请进入平台提供服务的网约车企业提交其身份、地址、联系方式、与其经营业务有关的行政许可,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信息,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交的信息进行核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至少每六个月核验更新一次。

在司机抽成问题上,《通知》提出,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会同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落实交通运输新业态平台企业抽成“阳光行动”要求,主动公开计价规则,合理设定并公开抽成比例上限,在驾驶员端实时显示每笔订单抽成比例。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调整价格机制的,需至少提前7日通过聚合服务经营者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在网约车聚合模式的权责归属方面,《通知》提出,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建立检查监控制度。发现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及其提供的网约车服务有严重安全隐患的,应当暂停为其提供聚合服务。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建立健全咨询服务和投诉处理的首问负责制度。乘客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难以向平台内网约车企业进行追偿时,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积极协助乘客维护合法权益。

《通知》第九条还接着提到:聚合服务经营者不能提供网约车企业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乘客要求聚合服务经营者承担先行赔偿责任的,聚合服务经营者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承担相关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若聚合服务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提供的网约车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乘客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网约车企业承担连带责任。聚合服务经营者对平台内网约车企业等相关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乘客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乘客损害的,也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通知》鼓励聚合服务经营者建立有利于乘客权益保护的服务质量担保机制,与平台内网约车企业协议设立乘客权益保证金,就乘客权益保证金的提取数额、管理、使用和退还办法等作出明确约定。

多地已先后出台聚合平台管理相关政策

据交通运输部统计,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系统5月份共收到订单信息7.35亿单,环比上升4.2%。其中,面向乘客、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共同提供服务的平台(俗称“聚合平台”)完成2.10亿单,环比上升6.8%。这是聚合平台单量首次突破2亿,其占网约车总单量的比例已经上升至28.6%。

网约车聚合模式的不断扩张,权责归属等问题也引发关注。早在2019年,交通运输部就曾通报,一些聚合平台近期出现接入不合规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司机,以“聚合”的名义从事非法网约车经营等新问题。要求聚合平台要加强对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资质的审核把关工作,并督促网约车平台对车辆和司机从业资质严格把关。

为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工作,切实保障乘客和驾驶员合法权益,4月26日,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等五部门发布《关于切实做好网约车聚合平台规范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明确了聚合平台对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规准入核验责任、信息透明公示责任、安全责任事件的先行赔偿责任,以及提出明码标价、不得干预网约车平台公司价格行为的要求。并要求各地结合当地实际,研究探索规范网约车聚合平台管理的法规政策措施。

据介绍,及时出台管理文件,一是明确聚合服务经营者的责任与义务,进一步规范网约车聚合服务经营行为,促进广州市网约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二是有效解决目前存在的聚合服务经营管理法律适用难问题,为监管执法提供法律指引,表明交通部门加强聚合服务经营规范管理的态度和决心,同时也为下一步行业立法工作做好政策储备。截至目前,山东济南、山西、河南、贵州等多地均已先后出台聚合平台管理相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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