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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观赏世间飞禽走兽时,大部分人都会心怀好奇与喜爱,从而生出爱护之心。
这是世人皆知的道理,但偏偏高等院校学子,清华学生刘海洋却不记得。
他是清华大学机电工程系的学生,现在是我国科学院博士,并且一直就业于我国科学院。
明明长的是正常人的相貌,可内心却狠毒如蛇蝎,在他眼中,所有实验都是可以进行的,所有动物都可以成为他实验的对象。
翻开历史的故事,他所做的事情我们还要从他的大学生涯讲起。
案件详情
刘海洋从小就是一个勤学好问的人,他很擅长于学习一些东西,尤其是对做实验更是感兴趣。
他虽然学的是机电工程,但实际上对于生物研究,他反而更加勤奋,这甚至是他从小就培养起来的爱好。
小的时候他就对活物做实验十分感兴趣,他曾经买过一只活的鹦鹉,专门用来培训,只想验证鹦鹉是否真的具有学人说话,学人动作的本领。
他为了培养鹦鹉的本领,还专门买了书籍前来学习,让鹦鹉学习人说话,并且通过各种各样的方式来验证鹦鹉是否真的具有三岁孩子的智商。
刘海洋反复多次的验证努力,最终真的通过先后的不断试验,成功让鹦鹉开口说话。
后来他又通过验证鹦鹉的学习速度来验证鹦鹉是否真的具有三岁孩童的智商,反复多次的实验让他领略到了生物实验的魅力,并且实验的成功也让他小有收获。
进入清华大学后,他除了本院系之外,最常去的便是生物学院,他经常会拿着自己感兴趣的书籍去找别人询问,并且会追着老师来解答自己的疑问。
他这份勤学好问,让老师十分欢喜,甚至反复多次拿到课堂上来说。
虽然表面上他并不经常在本学院,但是本专业他依旧名列前茅,学习成绩十分优异,由此看来,他其实在某些方面也是擅长于争强好胜的,不管是出于求知欲还是出于本身,自己要完成的义务,他都按部就班的全数完成。
直到后来有一天他在书上看到了关于大熊的习性,他开始产生好奇。
熊真的具有嗅觉和辨别能力吗?那他的嗅觉和辨别能力与其他生物又有什么区别呢?这个问题仿佛是他心头解不开的一个结,一直萦绕在他脑海之中。
他翻阅了很多书籍,但始终都看不到关于大熊的嗅觉和辨别能力的解释,他甚至追到生物学院老师身后反复询问老师,对于他的回答也只是一句:真的没有相关书籍对它进行记载的。
如果说兴趣是最好的老师,那好奇心大概就是最不可控的力量,好奇心可以衍生出好的未来,也可以衍生出坏的阴谋。
在长期得不到解答之后,刘海洋有了一个想法。
既然没有人对于这个做出实验,记入到书中,那自己就做记录的第一人,自己把它记下来,把它写在书上,自己去验证这个事情的真伪。
他的第一站选择了北京动物园,当时他将兑有火碱的饮料带进了动物园,小心避开了其他各位旅客。
在无人的时候,他将掺有火碱的饮料投放给动物园的熊,但熊对火碱的气味并不敏感,喝了后掺了火碱的熊当时没有什么反应,但在事后却变的焦躁不已,只是这些情况刘海洋不清楚罢了。
第一个短暂实验宣布着失败,但并没有对他造成很大的影响,他没有就此放弃,反而是对这次失败做了一个总结。
他认为,火碱的味道并不算大,刺激性也并不强,他需要找一个味道很大,而且刺激性很强的东西来代替火碱,紧接着他便想到了有可能引起更大反应的硫酸。
2月23日下午,刘海洋带着自己从其他地方买来的浓硫酸,再次来到了北京动物园。
这一次,他要彻底的进行尝试,但最早还未将浓硫酸投出的时候,他心中还是有些纠结和犹豫的,可好胜心打败了他心里那少的可怜的一丁点同情心。
刚巧这时候有一个孩子不知受了什么惊吓,放声痛哭,所有人的注意力都集中在那个孩子身上,刘海洋找准时机,迅速往熊身上撒出了浓硫酸。
浓硫酸的腐蚀性是非常强的,几乎是在浓硫酸倒出的一瞬间,几头熊先后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
有的眼睛被烧伤,有的皮毛被烧伤,有的嘴巴甚至内部的食管气管都被烧伤,浓硫酸的腐蚀性给他们的身体带来了强烈的灼烧感,一时间大熊们疼得疯狂乱叫。
即使当时的饲养员及时发现,及时把他们送往医院,也依旧无法挽回这命运。
五头熊都受了不同程度的伤害,之后再也无法正常生活,甚至生存对他们来说都是一种困难。
一直把熊当成自己孩子的饲养员们更是痛心的不得了,他们像动物园反映动物园向外发出公告,无论如何一定要抓住凶手,严惩凶手,这件事情绝不会就轻易算了。
一时间,这件事情占据了各大新闻报纸的头条,大家对于这件事都是愤怒不已。
怎么会有这种人?大家纷纷开始好奇这个实验背后的人究竟是谁?到底是哪些丧心病狂的人会拿浓硫酸泼向无辜的熊?
经过一番调查,最终还是查到了刘海洋的身上,当其他人了解到用硫酸泼熊的人是清华的一名学生后,所有人都是震惊的。
而清华的师生也是震惊的,他一向是一个好孩子的形象活泼,好问勤劳好学,丝毫看不出会做出这种冲动的举动。
警察将刘海洋刑事拘留后,他的母亲几乎是马不停蹄地奔走各地,一边为他借着钱,一边希望学校会为他网开一面。
学校本身就是培养人才的地方,但对于这种过于激进的人才,学校始终还是抱有芥蒂。
最终学校方面决定保留他的学籍但留校考察,一个没有教育好的学生,不会让他轻易的走向社会。
一个月之后,他的母亲拿着钱顺利将他保释出来,但是对于他的刑罚在社会上依旧是有着异议。
一年后,检察机关再次对他的行为提起公诉,因为此类行为属于损害他人财产,犯有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罪,可是当时的公诉人却以他已有悔过之心,将这件事情驳回。
随后,辩护律师更是以刘海洋最初只是为了实验的目的来辩驳这件事情。
本质上,刘海洋只是想做个实验,并不是想刻意去伤害他人,他做这个实验也只是为了验证这件事情的真伪,并不知道浓硫酸会对黑熊造成如此严重的伤害。
综合考虑后,法院最终判决刘海洋免予刑事处罚。
这场事情伴随着最后的判刑,看似落下了帷幕,但实际上,针对于刑罚是否过轻或者是过重的讨论声一直络绎不绝。
【法律分析】
1.损害他人财产是否进行刑罚判断?
《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是构成犯罪的,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刘海洋是属于损坏了他人的财物,但是并不属于完全意义上的情节严重者,所谓“情节严重”,一般是指毁灭或损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灭或损坏公私财物的手段特别恶劣的;出于嫁祸于人的动机等。
刘海洋本身的目的是为了做实验,并不是故意去损害他人的财物,所以在这个节点进行的判断并不能完全界定于刘海洋是情节严重者。
在刘海洋进行了相关赔偿并且提交了保释金之后,他依旧有权利获得自由。
所以从刑事责任来看,刘海洋的判处,虽然看似是法外容情,但是没有脱离法律的范畴,一直是符合法律判刑的标准,因此也并不存在量刑过轻。
2.如何界定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
由于自己主观故意行为,导致他人财物损毁的,属于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这种行为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造成公私财物损坏在5000元以上的,需要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第一千一百八十七条
损害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协商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协商不一致的,赔偿费用应当一次性支付;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分期支付,但是被侵权人有权请求提供相应的担保。
所以不论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还是无意损害他人财产,都是要担负赔偿责任的,二者唯一的区别是,倘若是故意损害他人财产,并且造成大额损失,则损害他人财产的人需要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根据法律多层制定,本身出于目的不同,再加上庭下相应和解以及赔偿的问题,最终法律进行了这种宣判,也是绝对公平公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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