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首封法院具有优先处置权,但抵押权有权优先于首封权执行。在司法实践中,一般由首封法院优先处置该物权,在此基础上,其次抵押权法院才享有例外的优先处置条件。
2、抵押权法院的例外优先处置条件必须满足以下三个要点:已进入其他法院的执行程序;自首次查封之日起已经过了60天,并且首次查封法院尚未发布拍卖公告;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并附上确认优先债权有效的法律文件和案件情况说明。
3、“首封法院”应为执行阶段的首封法院。《批复》第一条写明“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这意味着"首封法院"应该仅限于执行阶段的首次查封法院。
因此,为了保证具有首封权或担保权的当事人自身的权益,建议在不同阶段采取以下措施:
1.起诉阶段:
作为优先受偿债权人,应提出请求将相关财产优先用于偿还债权,并在诉讼前采取财产保全和诉中保全措施,以争取获得首封权。
2.执行阶段:
及时向查封的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声明自己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在执行过程中密切关注首封法院的执行情况。一旦满足转移条件,应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查封的财产移送给执行法院进行处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首先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处分查封财产有关问题的批复【法释〔2016〕6号】(2016.4)
第一条:执行过程中,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冻结(以下简称查封)法院负责处分查封财产。但已进入其他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对查封财产有顺位在先的担保物权、优先权(该债权以下简称优先债权),自首先查封之日起已超过60日,且首先查封法院就该查封财产尚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者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执行法院可以要求将该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一十条
【抵押权的实现】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抵押权人与抵押人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
抵押财产折价或者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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