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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 法 ·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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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严某在邹某开设的美甲美睫工作室中学习相关技术,并向邹某转账1万余元作为学费。严某学成后留在邹某处从事美睫、纹绣等工作,邹某向其支付“学徒工资”。而后,邹某成立了由自己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形象设计公司,并由公司为严某缴纳社保。因公司一直未与严某签订劳动合同,严某诉至法院,主张未签订劳动合同赔偿二倍工资。

公司认为,双方形成的是培训合同关系而非劳动关系,由邹某向严某提供美甲美睫、纹绣等项目的技术教学培训。

法院受理

锦江法院受理该案后,详细审查在案证据,询问双方当事人案件事实,了解到严某与邹某先期确实存在有偿培训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合同约定,当严某掌握一定技能后,继续在邹某处从事美甲美睫等工作,并由邹某支付劳动报酬。严某在后期工作中,虽然可能处于“一边学习提升技能,一边工作获取劳动报酬”的状态,但该情况不影响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法官通过释法明理,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调解意见,由形象设计公司当庭向严某支付1万元,严某也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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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甲美睫、纹绣、美容美发等行业中,长期存在“先当学徒后当工”的情况,虽然在学徒期间双方当事人并未建立劳动关系,但是“学徒工”学成后继续在用人单位处工作,由用人单位向其支付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保,“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已具有人格上的从属性、组织上的隶属性、经济上的依赖性,即“学徒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了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学徒工”作为劳动者应享有的权利,如签订劳动合同、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保护等权利。若用人单位存在侵害“学徒工”合法权益的情形,“学徒工”有权依法要求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供稿|民一庭 谢菲 刘茜希

编辑|沐沐 一一

校审|贵香 橙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