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第一条

学生入校学习后,一般不能转学。

第二条

第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提出转学申请:

  1. 经严格考核证明,学生确有专长,转学更能发挥其特长者;
  2. 个别学生入学后出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适宜在本校原学院(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高等学校别的学院(专业)学习者;
  3. 经学校认定,确有某种特殊原因,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第三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转学手续应在每学年结束前二个月内办理,于下学年开学前办妥。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条

第三条

为鼓励学生个性和特长发展,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学生在校期间,可有一次从入学专业转入其他专业的机会

第四条

第四条

学生转专业的基本条件

  1. 一年级学生,且完成第一学期教学计划规定的所有课程;
  2. 无不及格记录,无旷考记录,无重大违纪现象;
  3. 通过学院组织的面试(或笔试)。
第五条

第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转专业的,学生可向所在学院及拟接受学院提出转专业申请,经学校教学处审核,报学校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第六条

特殊情况转专业应予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提出申请,其它时间不予受理。

第七条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1. 学生高考专业类别与申请转入的专业高考类别不同;
  2. 三年级在读学生;
  3. 在校学习期间已经转过一次专业;
  4. 不符合转入专业的录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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