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摘要】
父母给子女的爱往往是世界上最伟大最无私的爱,俗话说:“可怜天下父母心”就表现出了父母对孩子的关心和爱护。
不过,这世界上并不是所有的人都配为人父母,也有一些奇葩的父母生下孩子却不承担做父母的责任。
甚至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例,我们还会看到父母虐待、谋杀孩子的事件。山西就曾经有位父亲在女儿订婚之夜对女儿实施性侵,被抓后也不知悔改。
事情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2020年4月3日,家住陕西榆林的女子徐某选择在这天举行订婚仪式。据了解,徐某和未婚夫蔡某是经过媒人介绍后认识的。
虽然二人才交往半年,但是他们都认为彼此就是那个对的人。两方的家长也都对这门亲事十分满意,所以就决定先举办订婚仪式。
订婚当天,来了好多亲朋好友。徐某在这天换上了漂亮的衣服,化了精致的妆容,和未婚夫站在一起,看上去是一对幸福又般配的新人。
可徐某不知道,她恶魔一般的父亲在暗中盯着她,心中产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正计划着如何实施。
实际上,徐某和父亲的感情并不是很好,这还要从她母亲和父亲结婚开始说起。
当初,徐母和徐父也是相亲认识的,徐某的父亲在那时候的口碑就不太好。他不仅是一个好吃懒做的人,还没有上进心,品行也不太好。
也是因为这个原因,一直没有哪家姑娘能看得上他。刚开始,徐母也不愿意跟他结婚,可是徐父身上的问题在双方家长眼里都是小毛病。
他们一致认为,男人在结婚之前贪玩是很正常的事情,只要一结婚,身上肩负起责任了都会改正。
面对家长的劝说,又在那个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年代,徐母只好答应了这门亲事,与徐父结婚了。
结婚后不久,徐母就生下了一个可爱的女儿徐某。不过孩子的出生并没有改变徐父的作风,他依旧好吃懒做,整日无所事事。
可是家里多了一张嘴吃饭,经济压力也随之而来。生活的重担几乎全靠徐某的母亲来肩负,于是二人开始频繁的发生争吵,有时徐父还会动手。
这让徐母苦不堪言,为了自己和女儿着想,她选择搬出去,和徐父分居。
1999年2月份,徐某的父亲竟然犯了强奸罪,被判了15年的有期徒刑。母亲在遭受这一打击之后,也选择跟徐父离婚。
就这样,徐某靠着母亲一人给拉扯长大了,由于缺少父爱,她变得十分懦弱自卑,同时她也深知母亲的不易。
2010年3月,通过良好表现减刑的徐父出狱了。
本以为经过在监狱的改造,徐某的父亲出狱之后会改过自新,但没想到他出狱后依旧维持着之前的风气,甚至比之前更加恶劣。
在他出狱后没多久,他再次因为违法驾驶被拘留一个月,还被处以1万元的罚款。
再后来,徐父虽然也纠缠过徐某和母亲,但都没有做出太过分的举动。母亲考虑到从小就缺失父爱的徐某,还对他抱有一丝希望,期望着他能改正给女儿父爱。
随着时间的流逝,徐某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年纪。时间再次来到徐某和蔡某订婚当天。
这天,徐某的父亲扮演着一个尽职尽责为女儿考虑的角色,他在订婚宴上招呼着客人,与客人有说有笑的。
徐某也在心里想,父亲之前虽然不是个好人,但只要能改正,她也愿意不计前嫌,毕竟血浓于水。
当晚,徐父和女儿一起回到家中,在路上也没有什么异常。可是二人一到家中,父亲就像变了一个人,用手抚摸女儿的身体,还试图把徐某的衣服给脱下来。
徐某在得知父亲的意图之后拼命呼喊,大声呼救。幸好这次有亲戚还没走远,在听到徐某的求救声之后及时返回,才没有让徐父得逞。
面对亲戚的质疑,徐父称他是在教育自己的孩子,听到这话的亲戚也不好再多说什么。
逃过一劫的徐某十分后怕,她担心父亲还会再对着她做出无耻的事情。没想到当天晚上,徐父趁着家里人都睡着之后,直接强行把徐某拖入了窑洞里。
这次无论徐某再怎么反抗,都没有等到人来拯救她,她竟被自己的亲生父亲性侵了。
这次,徐某感到了深深地痛苦与绝望,整日闭门不出,眼神呆滞。之后几日,父亲又对她实施了性侵。
忍受不了这番屈辱的徐某选择割腕自杀,幸好被家人及时发现,挽回了性命。可当家里人询问她原因时,她却闭口不提。
后来,未婚夫蔡某也发现了徐某的不对劲,他放心不下主动到家里看望徐某,正是这次他撞见了徐某正在被其父亲强迫做那种事。
蔡某也非常生气,把徐父推开,保护自己的未婚妻。随后又报了警寻求帮助。
当警方审讯徐父为什么要这么做时,他竟像变态一样说:“顶彩礼钱了”。
这种丧心病狂的心理不仅让警方愤怒,也引起了公愤。最终,徐父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
【以案释法】
亲生父亲竟然对着女儿实施性侵,一次不行还有第二次第三次,这种丧尽天良的人简直是不配成为父亲。
强奸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违背被害人的意愿,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手段,强迫被害人进行性行为从而构成的犯罪。
本案当中徐某的父亲将女儿拖到窑洞里对其实施性侵,即使是在徐某拼命反抗的情况之下,他也不为所动,这种情节恶劣的犯罪行为应当被惩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此外,构成强奸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首先,强奸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奸淫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其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强奸妇女、奸淫幼女三人的;
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强奸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最后,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程度、强奸人数、致人伤害后果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强奸多人多次的,以强奸人数作为增加刑罚量的事实,强奸次数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徐某父亲的行为虽然不构成情节特别恶劣的强奸,但碍于他与徐某的关系,也应当依法严惩,被处以7年的有期徒刑是合理有据的。
父亲本应该是孩子的靠山,却变成了伸向女儿的恶魔,这种违背道德伦理的做法,实在是让人愤怒。
最终,徐父得到了应有的惩罚,只希望徐某能够度过这段黑暗的时光,开始自己的新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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