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洛阳“剪刀夺命”案件目前还在侦破中,大家对这件事非常的上心,究其原因,有两个方面。
第一:最近命案频发,大家诚惶诚恐,一提到命案,都揪心。
第二:这件事和昆山龙哥案件有一些相似之处,引起了大家的对比心理。
第一条咱们今天就不讨论了,咱们今天主要谈一谈第二个方面。
案情回忆
记得那是一个炎热的夏季,昆山龙哥开着宝马五系(二手,也有可能是n手)行驶在宽阔的马路上,当时由于正值夏季所以难免有些心情浮躁,看到前面骑着自行车的于海明缓慢行驶在路边,感觉非常的不愉快,于是乎按着喇叭督促了两声。
龙哥是一个“直肠子”人,看到于海明瞅了他一眼,还没有离开的意思,龙哥怒了,索性咱都别过了,举着拳头气汹汹的往于海明跑过去。
于海明是一个老实巴交的男人,看到这样的事情,难免有点怯场了,坐在电瓶车上不敢动,可是龙哥有点不中意,非要让于海明道歉,下跪道歉,于海明怎么可能干呢?
就这样两个人推搡起来了,龙哥生气回到车里拿出了一尺长砍刀就往于海明身上招呼,最终砍刀脱手被于海明捡到噗嗤几刀,龙哥扬肠而去。
如今在龙哥祭奠快5周年之际,河南再次出被反杀的案件,这里面有相似之处,也有不同的地方。
两个案件相似的地方
第一,两个案件从强势弱势来看,都是被害人一开始处于上风
昆山龙哥一开始就是好几个人一起,他们一行几个人坐着宝马车,而于海明自己一个人骑着单车,无论是财富还是人数于海明都不占优势,实打实的弱势群体。
最关键的是龙哥先动手后,其他人围了上去,于海明很明显处于弱势。
再回到剪刀夺命案件
本次河南洛阳剪刀夺命案件,穿黑色衣服的行凶者,一开始也是形单影只,人数上并不占优势。对方有好几个人,这还只是站起来的一部分,算上旁边坐着没有动身的,加起来七七八八有十多个人。
也就是说,这十多个人和行凶者一个人成了鲜亮的对比。从实际的角度说,确实人多占优势。
并且一开始死者还搂住行凶者的脖子,踹了三拳,这样算下来,人多的一方确实是事件升级的主要导火索。
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
“昆山龙哥事件”和“洛阳剪刀夺命案件”在事件相似之处有以下几点。
1.两个事件都是因为对方仗势欺人的典型案例,一方仗着人多,对另一方形成威胁、恐吓和震慑。
2.在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一方情绪激荡,对弱势方领先动手,主动挑起事端,让事态升级。
3.损失群体在受到人身攻击的第一时间内,都挑选了忍耐,没有因受害而反击让事态扩大(这里说第一时间内)。
4.在被强势方不断的打击和摧残下,最终损失方反击,造成事态进一步升级,有人员伤亡。
我们观察总结的几个方面,其实也就是事件发生的一个雏形,总的来说两个案件从事件的引起,发生,经过,结果都非常相似。
也有不同的地方,对案件本身有本质区别
相似的地方很多,但是也有一部分区别,而正是这一部分区别,让事件变得更加的棘手。
事件发生后,大家第一时间看到视频以后,做出的推断就是“正当防卫”,没错,在一个以少胜多的案例中,相对弱势的群体,肯定会被认为是正当防卫行为。
可是本案最关键的节点,傻在于防卫的区别和方式。
因为“洛阳剪刀夺命案件”行凶者手里的剪刀,成了案件的节点
第一,昆山龙哥案件中,于海明防卫中一直是处于下风,在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不断的找机会离开现场,在发觉离不开以后,也没有第一时间反击,后来不反击生命受到威胁的时候,恰巧龙哥手中刀脱落,才捡起来反杀。
而洛阳剪刀夺命案件中,细心的网友会发觉,他手里的剪刀似乎是第一时间就拿在手里的,从主观意愿来说,有攻击他人的意愿,哪怕是被迫的。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正当防卫要有5个条件:
(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不法侵害;
(2)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必须是不法侵害者;
(3)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中;
(4)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卫公共的、本人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也就是说,防卫第一要有前提,第二不能防卫过当,第三不能危害公共安全。
就好比举一个例子!
张三和别人起了冲突,别人很多,并且拿出一把刀,张三事手里也有一把刀,等到别人开始打张三的时候,张三把刀拿出来,这个时候别人都害怕了,慢慢的后退,突然有一个不知死活的还上来拿刀砍人,张三一失手把他捅死了。
这算不算正当防卫?
算!
这个例子中,张三一开始拿刀防卫没问题,别人拿刀以后,张三掏出刀防卫也没问题,当拿出刀以后,已经阻止了事态的发生,这一切都满足正当防卫,而张三也没有继续挥刀砍人,但是别人不依不饶,才让张三弹出刀伤人。
而本案中,行凶者一开始就有剪刀,而对方没有利器,在公共安全方面,行凶者更加具有破坏属性,对方打行凶者以后,他应该拿出刀,假如对方再侵犯,他捅人一切才会变得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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