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一份前证监会发审委员孙小波受贿记录。

2009年8月至2012年8月,孙小波受聘担任证监会第一、二、三届创业板发审委会专职委员,为多家拟上市企业首次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申请通过发审委会议审核提供帮助、谋取利益;为拟上市企业引荐、联络发审委委员及相关人员为企业过会提供帮助。多次非法收受相关企业和保荐机构人员送的钱物。

据统计,孙小波受贿金额近778万元,涉及45家上市公司。

2019年12月,孙小波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受贿所得赃款予以没收。

一、一个巴掌拍不响

三年借机敛巨财,孙小波被判受贿罪,罪有应得,而行贿方呢?是不是也应该按行贿论处?

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百九十三条规定,单位行贿罪是指,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如果说这些上市公司老总不在乎罚金,那么上面的行贿罪是不是悬在这些人头上的利剑呢?

——可是这么多人,有谁被刑法侍候了呢?

——是不是应该有所质疑呢?

一个巴掌拍不响。没有这些行贿,就没有累积起来的那11年刑期。

让人不由得联想,上市公司董事长自然有资源有人脉,这点“问题”早被抹平,唯独留下孙小波凌乱在狱中。

而上市公司这块唐僧肉,如果因为这“小小的十几万、几十万元”问题,而影响股价波动,甚至引起巨大的反应,那对于有些人来说必然是灭顶之灾。因此救火是必然的,也是想当然的。——但我们广大群众不知如何救而已。

——但是作为股民,作为人民群众,应该有知情权。有关部门应该给一个合理合法的交待。

二、审批制背后是权力

1、审批制,在公司上市时需要证券监管机构审核,审核通过后才能上市。注册制是监管部门会设立一个标准,只要达到标准,都可以上市,更加的市场化。

美国、香港实行的是注册制,我国目前实行的是审批制,导致监管机构权利大,资本市场并非完全的市场化。

2、市场经济中,上市是大多数公司的必然选择,“龙门一跃”的拼尽全力。因此,合法的、非法的手段大加施展,华丽转身的背后,是无数令人联想的迷宫。

市场加权力,如此结果当然不令人意外。

三、因依靠行贿而上市的公司如何处理?

这个问题和贪污腐败分子所提拔的人一样。从目前情况来看,虽然有相关法律规定,但从公布处罚的公司来看数量远远不够。

《证券法》第五十五条,上市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证券交易所决定暂停其股票上市交易:(一)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二)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报告作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三)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四)公司最近三年连续亏损;(五)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受伤的股民和市场的“公平”

审批意味着权力的裁量度非常大,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公司上市是“权力的游戏”;而准备上市的公司是在围绕权力而做的游戏。股民就是在这些游戏之后加入资本市场的“游戏”。

所以,法律的尊严仍需要维护。

依靠谁呢?——在审批制下,依然是“裁判”。

注册制千呼万唤,仍未出来,想必是有各种原因。而权力背后或许就是利益。

所以,从上述违法犯罪的事实来看,准备上市的公司,围绕权力的竞争,对于其他公司来说,不知道是否还有公平公正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