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清清白白,从来没有做过任何伤害女学生的事”
80岁的一位老人面对着镜头和法庭中声泪俱下,他诉说着自己几十年来莫须有的罪名,他被不知情的人以猥亵强奸12位学生为罪名被告上了法庭,判处了十年的有期徒刑。
因为汪康夫的良好表现,他被减轻刑罚一年。但是,这也并不能安慰她所遭受的这一切,因为他根本就没有犯下过这种罪状。尽管在后来“受害者”女生出面帮他澄清,但最终还是没有获得清白,抱憾终生。
从人人爱戴的人民教师到“强奸犯”
汪康夫出生在一个国民党军官之家,真是说普通也不普通。从小也是非常懂事体贴,深得父母与长辈的欢心。因为为人乖巧老实,所以父母对他也一直很放心,放任他做自己想做的事情。
而汪康夫从上学以来其实都有一个愿望,那就是成为一名桃李满天下的人民教师,教导孩子们的学习,用自己的知识和文化培养出优秀的学生。
因此在汪康文完成了自己的学业之后,他毅然决然地决定回到自己的家乡教书育人,把自己所学到的知识都毫无保留地传播下去。但殊不知他的这一个选择,会让他的人生道路出现危及一生难以磨灭的痛苦。
尽管那时在一个小乡村里,工资也不如大城市里的高,但是汪康文也并没有因此而抱怨,相反他很满足自己现在忙碌的生活与学习状态。
因为这位汪老师非常平易近人,而且知识渊博。班上的很多学生都喜欢这位温文儒雅的老师,在下课的时间里也会经常拿着自己不懂的题目去请教他,汪康文也非常开心地分享他的学习方法。
一般来说,学生时代的学生们通常都玩心比较重,更别提每节课都会好好学习认真听讲。而因为汪康文的个人魅力、颇受好评,他的课堂上学生们从来都是认真上课的乖巧模样。
时间就这么到了1966年的5月,这一天发生的事情将大大颠覆他的人生轨迹。
这一天他一如既往地在下课放学时间之后,拿着一大沓需要批改的学生作业与教材课本回到了自己的员工宿舍当中。他端坐在椅子上,坐得板板正正,一副为人师表的模样。
正当他在专心致志地修改着作业之时,员工宿舍的门突然被很大力气的一阵冲击“砰”地一声被撞开。因为太沉浸于工作,这个举动直接就把汪康文吓得从椅子上瞬间站了起来。
汪康文看着前来他宿舍的人,其中不仅有他的校长还有两位警察。这下可把汪康文给整懵了。
只见校长先警察一步走到汪康文的跟前,也没有做过多的解释,而是告诉汪康文现在有一件重要的事情需要汪康文的配合调查,让他快点给他们带走。而因为见到的人是校长而且还有警方在现场,汪康文也只能迷迷糊糊地就跟了过去。
其实在过去的路上汪康文还在怀疑着是不是自己的家庭身份比较特殊,所以才需要配合警方调查。想到这里他也放下了担忧,光明正大地来到了审讯室当中。
调查人员虎视眈眈地看着汪康文,不等汪康文正襟危坐,立马就说出了他们此次前来的目的。
“现在我们警方收到有人举报汪康文老师你涉嫌强奸犯罪,汪康文你可否认罪?”话音刚落下汪康文立刻再次站起了身说“怎么回事?我并没有做过这样的事情啊!”
涉嫌强奸罪?这种字眼是汪康文平时想都不敢想的,更何况他还是一位人民教师,平时也是良好公民的作风,他扪心自问,根本就没有做过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事情。
让汪康文意想不到的是,前来调查的人员对他的辩解统统无视,并且在场的所有人员都一口敲定他就是名副其实的强奸犯,不要再进行过多的狡辩了。
不仅如此,调查人员还直接拿出来了一份所谓的“证据”。这份证据上面都是受害者的12名女学生的手印还有举办口供与纸质材料,这下可好了,直接无罪变成了有罪,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汪康文多说无用。
里面的证据材料内容甚至不堪入目,都白纸黑字地写着汪康文的具体犯罪过程。
一阵短暂地沉默之后,调查人员首先打破了这份宁静。他愤怒地一巴掌拍在了桌子上“汪康文,这些证据你都看到了吧?白纸黑字写出了你的犯罪行为,这都是你的12位女学生亲手所写,你身为人民教师怎么能做出如此下流的行为?!”
汪康文现在是想辩解也没有用了,因为证据确凿,而且在当时法律还没有特别普及以及完善的年代,基本上有了这些指认他离坐牢入狱也就不远了。
汪康文的沉默更是让在场的调查人员认定了他的罪行,于是他们立刻把汪康文送去了法院审查,很快法院对这个“十恶不赦的强奸犯”作出了判处结果,对他的罪行承担责任,执行十年的有期徒刑。
被诋毁的悲惨人生
因为无缘无故的罪名和铁证如山的证据,汪康文最后也终于也败下阵来,接受了这个他本不应该接受的法律制裁、牢狱之灾。
好在的是,因为汪康文在监狱教导里的表现良好,满足了可以减轻徒刑的要求,从一开始的十年有期徒刑降到了九年的有期徒刑。
尽管如此,在监狱里的生活也不是一般人所能承受的。他在监狱里每天都辛勤劳动,听监狱教官的指导训练,吃着寡淡无味的食物,居住在几平米的牢房。他每天一睁开眼睛,最期盼的都是早早从监狱中出去,回归正常生活。
在监狱里的这些日子,他每天都在想自己到底是得罪了哪些人,竟然要把这天大的罪名倒扣到他的头上。明明他只是一位热爱教书的老师,和同学之间的相处也是有目共睹地和睦,无冤无仇为什么要这么对他?
想了九年,他也没想出个所以然来。1975年,因为汪康文已经服刑9年,按照当初的判处也正好是他出狱的时间。
踏出去监狱牢房的那一步,清新的空气扑鼻而来,他终于从这所暗无天日的监狱之中出来了。
但是九年这个时间足以让社会还有各种事物改变原样了。当他出狱之后,尽管他离开了这个牢笼,但是也重新以零开始再次踏入这个社会,这对一个成年人来说无疑是非常残忍的事情。
汪康文回到家中,看到许久未见的父母两人,眼泪不禁落下。这两位已经白发苍苍上了年纪的老人家,看着自己的儿子也是心疼地抱了抱他,父母两人都相信他们的孩子是绝对没有做过任何违法事情更不可能是强奸犯。
一开始回到家中,汪康文还是非常不习惯现在的生活。尽管汪康文的朋友和一部分亲戚都相信他是无辜清白的;但这同时也不排除有的人相信他就是强奸犯,对汪康文指指点点、恶语相迎。
尽管如此,在出狱之后不久,经过好心乡亲朋友的介绍,有一位叫做周三英的女孩答应嫁给汪康文作为夫妻。
这位女生的家庭也并不好,但是汪康文如今现有的身份自然也是不能做过多的要求。他自然也是感谢这位女生愿意相信他,嫁给他的。
汪康文还有一位名叫钱秋胜的好友,他开办了一所小学,而且钱秋胜还表示他相信汪康文的为人,是绝对不会做出这种事情的。并且还在汪康文危情之际给了汪康文一份兼职小学老师的工作。
为什么是兼职而不是正式工作呢?因为毕竟在当时强奸犯这个名号说出去都是令人所唾弃的,如今有着所谓犯罪前科的汪康文很难再以正式工的身份在这所小学进行教书。
汪康文也是深知这个道理,答应了下来。但是这种稍微美好的情形也并没有维持多久。
很快周三英就因为汪康文现在所背负的臭名,也遭受了很多不明真相人的白眼。而且因为汪康文现在只能依靠兼职老师和做一些零散的工作来赚取收入,工资待遇也比较低。
时间过得越久,妻子周三英对汪康文的怨恨就越来越多,两个人每天回家也是互相看不上眼。汪康文的内心自然也是委屈无比。
澄清未果,抱憾而终
其实在一开始出狱之后,汪康文因为不甘愿带着强奸犯这个罪名度过他接下来的余生,他决定自己一定要在有生之年洗清他的冤屈,得到清白,于是也开始了他的澄清之道。
在当时1966年他入狱的时候,因为在那个年代法律和各种条例都并没有像现在一样完善,而且在他出狱之后很多法院和相关的司法机关也都经历过了重整改造,他早已经不熟悉这方面的法律流程了。
于是汪康文选择从当年写了犯罪证据材料的12位女学生下手,从源头之处开始澄清的道路。
他先是查找询问了很多人当面那几位女生的具体联系方式和住址以方便行事,还去了文具店购买信封、邮票和文具等写信用的工具,一笔一画写下了现如今自己的状况,并且询问他们是否知道此事的真相。
很快她便获得了当年那几位女生的回信。信上表示了她们都全然不知道汪康文当面消失的那几年原来是去坐牢了,而且其实当年这些所谓的证据都是因为她们还小,不识字,在两位老师的安排之下才会写出这么一份举报信。
这让汪康文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希望。她立刻邀请这几位当面的女生希望她们能够为自己澄清。
1980年,汪康夫已经搜寻到了相关的证据,并且还有当年的人证在现场,他相信法律一定能还他一个清白。
然而当法院看到了汪康夫的申请诉求之后,也并没有表现出愿意帮助他的神情,但是因为汪康文的多次诉求,于是法院也答应会帮他进行调查。但就这一次之后,所谓的复查就没有了下文。
汪康文并不因此死心,在之后的几年一直搜查相关证据并申请复查。
上天仿佛跟他开了一个玩笑,法院最终还是以证据不足,女学生的供词不能够作为明确的证据为由,他最终还是没有澄清自己的清白。
事情就一直这么僵持到了2022年10月,八十多岁高龄的汪康文抱憾而终、离开人世,他最后是到死也无法摘下“强奸犯”这一标签了。
以案释法
一、当被冤枉坐牢的时候,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如果自己没有作出任何违法行为,因为被冤枉而入狱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自己的申诉。如果符合法定情形的,人民法院理应重新审判,还被告人一个清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申诉符合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审判。
因此如果在有新的证据可以证明当事人是被冤枉的情况下,并且表明裁定的决定有误,这时候一定要积极利用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而因为当时的那个年代,关于这方面的法律还并没有完善,并且在汪康文出狱之后尽管能有证人证明他是无辜的。
但是也因为事情过去得太久了,很多证据在现在来说已经无法适用。这也造成了汪康文的悲剧。
随着时间的流逝,人们或许会淡忘汪康文的这个悲惨遭遇,但是无论如何在生活中如果遇到自己被冤枉的情况,一定要在当时挺身而出,拿出相对应的证据证明自己的清白。
如果是在法院一审判决宣告有罪,也可以进行上诉。因为如果不服一审判决的受害者是可以在接到裁决、裁定书的第二天起直到十日之内,运用书面或者口头说明陈述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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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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