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人民日报客户端

李丽娟 刘祖刚

2016年,雩田镇村民邓某建房,联系邻村张某供应建材,此后,支付了部分材料及运费,尚欠2万元。

2021年除夕前,张某催要欠款,邓某以暂时没钱为由,出具了一张欠条,承诺2022年春节前归还,到期后却未还款,且因常年外出务工,难觅踪迹,张某遂诉至法院。

遂川县人民法院雩田法庭审理,判令被告邓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某欠款20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判决生效后,邓某仍未履行,张某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官积极开展执前调解,但邓某自认为远在广东务工,法院拿他没办法,甚至还屏蔽法官电话。执行法官研判认为,邓某长期在外务工,可能有稳定工作和收入,遂将案件纳入执行办案系统,并采取网络查控手段,冻结银行账户、微信、支付宝账户。

“你好,法官,我的账户无法支付,生活很不方便,现在就来还钱,恳请尽快解冻。”很快,邓某现身法院。

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起案件顺利执毕。

《人民法庭办理执行案件工作方案》中明确规定,人民法庭对本法庭审结的案件负责执行,自行决定立案,并且纳入到全国统一的执行案件工作平台,按照规定的流程办理。法庭在办理执行案件时,可以充分发挥熟悉案情的优势,因案施策,利用信息化执行手段,坚持正向激励、反向惩戒相结合,引导义务人积极履行义务,将纠纷解决由“强制”变为“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