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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3年7月11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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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外举债,配偶以证明人的身份在负债凭证上签字确认,但否认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债权人又无证据证明其为共同债务人的,不宜认定为共债共签,而应当根据合同相对性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

【法律关系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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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主体】

原告:时某。

被告:李某。

被告:徐某。

【基本案情】

原告时某与被告李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2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时某请求】

1.判令被告李某、徐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20%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2.案件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1日,被告李某、徐某向原告借款40000元,约定在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此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有给付。

【被告答辩称】

被告李某、徐某未作答辩。

【法院查明】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原告时某提供的借条1份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月1日,被告李某向原告时某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1份,载明:“今借到时某手现金肆万元整,于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被告徐某在借款条据左下方注明“证明人:徐某”。此款经原告催要,二被告未有给付。现原告时某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

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李某向原告时某借款后,应积极履行相应还款义务。原告时某请求判令被告李某还款40000元及利息,该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借款条据未载明利息标准,仅约定在“2016年农历4月20日归还”,故借款利息应按年利率6%计算,自借款逾期之日即2016年5月26日(农历4月20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被告徐某未在借条借款人处签名,仅在条据左下方注明“证明人:徐某”,足以说明二被告并无共同借款合意,原告时某请求判令徐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该诉讼请求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原告时某偿还借款40000元及逾期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26日起算至判决确定履行完毕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时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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