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文|汐溟 侯建勋

近年来,随着电影产业化进程的推进,电影行业飞速发展。与此同时,带来了诸多的机遇和潜在的问题。电影投资作为电影行业中的重要一环,在电影产业发展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熟悉电影投资的朋友应该知道,在电影投资领域,存在一种转让电影票房收益权或者电影版权的投融资方式,该种模式将电影票房收益或电影版权对应的财产收益的权利转换为一种金融证券形式。比如出让电影收益权或版权份额的一方,将其所持收益权或版权比例分割,切分成数个单独份额的股权,并将该单个股权比例包装成一种债券,通过发行该债券的形式,提前收回电影版权或者收益权投入资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电影版权或者收益权的证券化在某种程度上促进了知识产权的商业化和产业化发展。知识产权作为一种无形财产,在我国对版权保护意识总体并不够强的时代背景下,其商业价值的开发受到了一定的阻碍。电影作品尤其如此,一部院线电影的开发,从前期的筹备到拍摄,到后期的制作及报审,各个环节实施完成,可能需要一个很长的时间周期。对于初始投资的各方主体来说,其资金运转周期时间过长,往往导致一个电影项目投入大量资金后,长时间无法回笼资金。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在此前提下,电影版权或收益权的证券化似乎为电影的投资方提供了一种短期内回笼部分资金的方式。同时也为大众参与电影投资提供了一种新的渠道。可以说,电影版权或收益权的证券化,是电影产业模式的一种创新。但在目前的市场运作下,电影收益权的证券化似乎已经逐渐失去了其应有之意,甚至沦为了从事电影份额转让主体的敛财工具。其背后的核心因素在于,将电影的版权或收益权份额拆分后以证券的形式对外出让,投资者购买相应的证券产品或份额所支付的投资款往往是一种估值,该估值是经过数倍溢价之后的金额。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此种经销模式,给电影版权或收益权披上了一层金融产品的外衣,却在无形之中将投资者的收益权利完全架空。以略显夸张的方式来比喻,假如原本投入一百万元投资款,以一亿元的制作成本计算票房收益占比,对应的应是百分之一的分红占比。但经过包装和溢价后,将百分之一的分红占比拆分成一百等份,每一份所占比例即为原本所占比例的万分之一。后续的投资者以一百万元买到的证券,其所对应的票房收益权利仅能占到原有比例的百分之一,实际比例的万分之一。相同的出资,只经过了一层金融化的包装,却将收益占比稀释到近乎于无。在此金额之下,即便电影最终能够获得一定票房收益也难以收回投资本金,除非票房收益是原本正常回本收益的百倍甚至千倍,否则于投资人而言仍然是杯水车薪,此种票房收益无疑是不太现实的。此外,基于发行方的版权证券化操作,很多时候通过此种方式可能已经能够将一部电影的成本回笼。至此,电影最终的质量乃至于发行成绩,已然不是发行方所关心的问题。这显然将导致电影产业的发展陷入恶性循环。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对此本文认为,该种将电影版权或收益权利金融证券化的资本运作模式,应当受到相关行政机关的管制。金融证券本应当是银行等金融机构所发行的一种理财产品。电影投资作为一种商业投资模式,其当然可以受到一定的政策鼓励和支持,但也应当受到相关部门的正面引导。

在现有背景之下,对于部分将版权或收益权证券化的运作行为,一定程度上仍有可能被认定为民事欺诈、合同无效乃至上升到刑事犯罪。